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985028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2.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家庭ppt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自然血亲,亲属和家属的区别,拟制血亲的产生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结婚程序、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

  第七章婚姻的终止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

  第八章亲权和亲子关系

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含义

  第十章扶养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的性质

  第十一章监护

监护人不法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救助措施的含义,识记离婚时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判断题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

  3.居民委员会可以对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采取救助措施,但不能直接决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4.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前,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5.我国修正新婚姻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在宏观意义上实现了突破。

  6.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婚姻和血缘的纽带连接在一起的,收养并不作为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

  7.离婚与婚姻无效有很多方面都是一致的。

  8.同父异母的兄弟不是自然血亲。

  9.继承权是因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一种期待财产权。

  10.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姓。

  11.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12.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参考答案

  1.错2.错3.对4.错5.错6.错7.错8.错9.对10.错11.对12.对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这类题型属于难度系数中等的题型,要求考生对课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作出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这些名词概念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的准确性。

这些名词在"

课程讲解"

和"

概念解释"

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或简明的概括。

这种题型的难度在于要点的把握,而且内容广泛,覆盖面大。

答题时要简明扼要,不要求展开论述。

群婚制、婚姻

  第九章收养

收养的解消效力

一般扶助义务、生活保持义务

救助措施

  三、练习题

  1.群婚制2.婚姻3.收养的解消效力4.一般扶助义务

  5.生活保持义务6.救助措施

  1.群婚制

  解答:

群婚制,原始社会中的原始群体作为一个婚姻集团,其内部全部或部分成员相互通婚的婚姻制度。

  2.婚姻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3.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

  4.一般扶助义务

一般扶助义务,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其承

  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的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的生活水平为前提。

  5.生活保持义务

生活保持义务,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6.救助措施

《婚姻法》中所指的救助措施是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通常是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下采取的。

  简答题复习指导

  这类题型属于难度系数中等的题型。

一般是根据课程中的有关理论、观点、方法原理等,直接提出问题,要求考生简明扼要的回答。

所提问题在"

大多有现成答案。

回答这种试题,一定要抓住要点、要观点明确。

  理解: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条件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

配偶身份权的内容

监护的法律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简述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2.简述结婚的条件。

  3.简述我国配偶身份权的内容。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其法律要求如下:

  

(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

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制裁。

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方面。

  必备要件包括:

(1)须有结婚的合意;

(2)须达到法定的婚龄;

(3)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包括:

(1)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没有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1)夫妻各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一、论述题复习指导

  答题技巧

  这种题型属于难度系数较大的考题。

要求考生根据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观点,结合社会生活实际,较深入地分析所提问题,以反映考生应当具有的专业理论水平。

  答这种题型的要求是:

要点正确、层次清晰、适当展开。

  掌握: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协议离婚的要件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试论述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2.试论述协议离婚的要件。

  3.何谓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依不同的标准,夫妻财产制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2)按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一)实质要件:

  

(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合意。

  (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问题做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二)形式要件:

  

(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它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收养关系的拟制效力

  收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是养父母,被收养人是养子女,他们彼此发生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律终止。

但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

  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适用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

  2.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仍然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

  一、案例分析题复习指导

要求考生抓住案例所列出的案情关键所在。

对于案例分析,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明确主体、客体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其次找出争议焦点,分清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得出处理办法,并说明理由。

此种题型的目的是考核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果对于案例分析结论非常肯定,先答出结论,然后找出法律依据,最后结合法律依据分析该案例。

如果对于案例的最终结论没有把握,先答出案例涉及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最后得出结论。

一方服刑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

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

  1.案情:

张某(男,28岁)与徐某(女,27岁)原是同一单位职工。

双方于1993年自由恋爱,1995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感情较好,1997年1月,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在张某服刑期间,徐某曾去看望,并写信鼓励张某好好劳动改造。

后徐某的父母反复劝说徐某与张某离婚,并给徐某介绍男朋友。

恰在这时,徐某发现自己已经怀上了张某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张某得知此事后,责怪徐某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二人发生争吵。

徐某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当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张某离婚。

1998年2月,徐某以婚后经常吵架,张某犯罪被判刑为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题:

对徐某的离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