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宣讲提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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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宣讲提纲Word下载.docx

以上这些,都是党中央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提出的最新、最高、最具体的要求。

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抓好贯彻落实,为农村各项改革发展事业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一、关于村民自治的涵义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村民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目前,村民自治工作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将村民自治的工作目标定位在实现村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实践的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

可以讲,这“四个民主”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整体,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民主选举是基础。

因为没有一个好的自治组织领导班子,就没法组织和带领村民实行自治。

其次民主决策是关键。

因为有了好的领导班子,关键还要充分发扬民主,群众的事情让大家讨论决策,这样才能把事情办好。

再次民主管理是重点。

因为有了好的领导班子,大家的事情大家定,定了怎么去做,必须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作为管理依据。

最后民主监督是保证。

因为村级选举、决策、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都需要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把村里的事情办好,使村民满意,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目的。

在我县村民自治工作的“四个民主”之中,应当说目前的民主选举工作比较到位,特别是去年的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我县选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即“按照以自然村为选区选委员,以行政村为单位选主任”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能够实现“选准、选稳、选精”的工作目标,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虽然我县的民主选举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作为“四个民主”的其它三项民主制度,由于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关系不理顺、工作措施不到位,致使现在的各项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了当前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此,我着重围绕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新要求,谈谈我县下步在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公开和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二、关于民主决策的形式

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的。

特别是作为我县完成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应当说这为开展民主决策提供了有利契机。

今天在座的村级领导,可能都有这种体会,比如行政村现在开展的农村低保工作,由于行政村是由几个自然村合并组成,在确定低保对象时,村与村之间相互竞争,都想多争取救助名额,但名额争取到后,又把关不严,出现“优亲厚友”现象。

由此导致行政村领导难以统筹工作的开展,甚至导致村级干部之间的矛盾恶化升级,而且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决策不民主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我们改变决策方式,将这项工作交给行政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由于村民代表对农村群众的困难程度都相对了解,因此决策这项工作时,一般能够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最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能够较好的从根本上保证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维护村级班子的团结。

从这一点来看,实施村级民主决策,有利于村级工作开展,有利于增强新行政村班子凝聚,有利于合并村的运行等。

民主决策的优势很明显,但要想发挥好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必须把握好两项会议制度。

一是村民会议制度。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

可见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力组织,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都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个规定明确了村民会议的组成及决策程序。

作为我县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的实际,大家可能觉得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十分困难,我觉得如果召开现场大会十分困难的话,是否可以在“村两委”制定好工作议案后,以入户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

因为作为《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都没有明文规定,村民会议必须召开现场大会,再加上我县合并村后,行政村运行还不够协调。

因此,我建议行政村级组织在决策重大事项时,可以采取以自然村为单位,入户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

当然这样决策,我们尽量不能局限于“半数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户代表”这个指标,要尽量全部征求意见,根据群众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策方案。

比如我们当前开展的土地调整工作,现在个别村由于少数人在调整中利益受损,就极力反对新的调整方案,如果我们的村领导能够深入研究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按照这种民主决策的形式推动工作,那么少数人的阻挠是难以影响我们正常工作的开展。

当然这种决策,最起码你的新调整方案需要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你不能拿着一个违反国家政策的方案让群众决策,因为这种方案即使决策通过了,也是无效的决策。

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

这一规定就明确提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村民会议难以组织召开,只有村委会在发挥作用,而且有时不得不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全体村民的民主参与受到极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应当说,在目前我们合并村后的现实情况下,除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如土地调整、重大经济合同等事项外,其它的政务、村务类决策,都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决策。

当然交给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务,首先要把好村民代表的推选关。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各行政村可按20-50人的规模确定村民代表数,然后根据各自然村的人口比例,划分到自然村应产生的村民代表数,然后以自然村为单位,入户由村民提名村民代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产生后,每三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随时召集。

三、关于民主管理的实践

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村民为了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涉及村务管理方面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中的各种管理制度,并根据这些制度来运行村务管理,这就是民主管理的实践途径。

可以讲,在某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章程就是村委会管理村级事务的“小宪法”。

为指导好村级民主管理,去年我县在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新行政村自制章程示范文本,村级组织应根据示范文本,再结合各自实际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制定后的重点是抓好贯彻执行,如果不执行,再好的自治章程都是一纸空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约束村民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完善章程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体村民讨论确定的符合大家共同意愿的准则,一经通过就对全体村民产生约束力。

县里的示范文本包括总则、新行政村组织、新行政村务管理、新行政村干部管理、印章管理、附则等内容。

各村还要根据实际,增加农村宅基地管理、村级建设规划、婚丧事宜办理、计划生育服务、低保对象救助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村务工作的程序、原则、条件等事项,从而使之成为治村理政的总抓手。

二是要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落实机制。

在座的各位村级领导,应首先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在处理村务时,要事实清楚,秉公办理。

对模范遵守的村民,要予以表扬,对差的,要批评教育,在村内营造按自治章程办事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发挥村委会的民主决策机制。

村委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与党的民主集中制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特别是村委会主任,要首先明确这一点。

村委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村委会开会研究工作,在决策工作时,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利,不具有最后决定权,只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如果不按照这一原则决策,就很容易出现违法,群众一告一个准。

因此村级干部在组织实施自治章程时,对出现的问题一定要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不能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三是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比如村级建设规划,我们现在有的村级建设太随意,村委会划定宅基地之后,村民基本是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如何盖就如何盖,造成村内高的高、矮的矮,里出来、外进去,与“建设村容整洁的新农村”的要求严重不符。

对此许多村干部感到无能为力,认为村民建房是自主行为,村里无法干涉。

实际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村民自治不是不管不问的自由主义,村民想怎么着就怎么着,那不是自治,那是无政府行为。

因此应该管,但应该管怎么来管,我想可以利用自治章程,依靠群众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促进执行。

同时,对村中个别无理取闹者,要敢于碰硬,公开处理,这样才便于村民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四、关于民主监督的方法

民主监督,是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开等形式,对村民委员会及干部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议。

这里我着重讲一下村务公开工作。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我省为指导村务公开工作,专门出台了《村务公开条例》,我县今年为抓好村务公开工作,也印发了两办《关于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监督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县委要求,下列事项应当予以公开:

1、小麦直补、良种补贴及其他农业补贴发放情况;

2、农村低保、五保及其他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3、生育计划安排、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情况;

4、宅基地的安排确定情况;

5、农村土地调整和流转情况;

6、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报销情况;

7、农村“三水”费征收情况;

8、农村“契约式”治安保险费收缴情况;

9、村级干部补贴发放和村级经费使用情况;

10、群众关心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等。

二是规范了村务公开的程序。

村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开:

1、提出方案。

每月的3日-5日,由村委会对本村上月发生的各项村务进行汇总,提出公开方案。

2、审查完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方案涉及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对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或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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