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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注意:

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

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

(1)英美法系

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

到达主义

3.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

(一)英美法的对价

(二)法国法中的约因

(三)德国法的规定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

A.18周岁,16-18

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

A不满7周岁;

B处于精神错乱C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禁治产:

3.法国法

没有区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4.英美法

A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在成年后可以追认也可以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

B精神病人:

C酗酒者:

看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

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订约能力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四、合同的形式

要式合同:

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特定的形式。

趋势:

不要式合同越来越多,节省费用,提高效率。

(一)法国法

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生效的要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权合同)

2.合同存在的证据要求(超过50新法郎的合同)

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法院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据。

例外:

不适用于商事合同。

(二)德国

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英美法

1.签字蜡封合同(Contractunderseal),无需对价。

美国大多数洲已经废除。

2.简式合同。

不等于不要式合同!

A.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B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

(四)中国法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必须合法

理论:

对合同基本原则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上各国的规定都是:

违反公共政策、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如中国《合同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六、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就会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订立合同的合意就是不真实的。

(一)错误

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与要求;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法国法

以下两种情况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错误。

对象错误,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

如承揽合同、雇佣合同。

3、德国法

以下两种情况可产生合同撤销的后果

(1)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2)意思表示形式的错误

4、英国法

要求更为严格,区分不同的情况。

例如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

5、美国法

与英国相似。

(二)诈欺

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诈欺而订立合同的,受诈欺方均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三)胁迫

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此种情况下订立的行为,受胁迫方均可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七、合同的解释

语言和文字无法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就出现了合同解释的问题。

(一)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1.意思说:

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法国法)

2.表示说:

强调外部现象,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英美法)

(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

标准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

各国的立场基本一致:

即对方当事人已经知晓这些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对于意义含糊的条款,则做不利于该条款起草人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一经有效订立,双方当事人都有按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1.法国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德国法

诚实信用是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3.英美法

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

履约时间:

如果合同规定了履约时间,而时间又是该合同的要素时,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提供(tender):

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配合完成。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与质量向卖方提供货物,而买方却拒绝受领,则卖方可以解除其交货的义务。

但是,“提供”必须是无条件的。

4.中国法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违约

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

为什么要区分过失责任?

关系到违约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1.大陆法系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只有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德国法:

构成违约的情况必须要有可得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法国法:

凡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外来原因造成的,债务人即可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美法不以允诺人有无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

(二)催告

1.概念

催告:

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

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约的责任。

2.催告的作用:

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行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

3.催告的例外

如果合同已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或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则债权人可以不做上述催告。

4.催告的方式

法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法警送达。

德国:

不要求特定形式。

英美法:

没有催告的概念。

无需催告。

三、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

1.德国民法典

(1)给(ji)付不能

概念: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A.自始不能:

合同成立时即不可能履行。

法律后果:

德国民法典规定,凡是以不可能履行的东西为合同的标的者,自始无效。

B.嗣后不能:

成立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形。

a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给付不能:

债务人可免除义务。

b因债务人过失:

请求损害赔偿

c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给付不能:

双方均可免除义务。

(2)给付迟延

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区分两种情况:

A债务人有过失

负迟延责任。

1.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给付亦不能免责。

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约,仍不可避免要发生损害。

2.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B债务人无过失

不负迟延责任。

2.法国民法典

(1)不履行债务

(2)迟延履行

(二)英美法

英国法:

1.违反条件(breachofcondition)

(1)条件1:

凡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称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法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质量、数量)

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但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条件”是一个法律问题!

(2)条件2:

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其是否生效的那种合同规定。

A对流条件:

同时履行,互为条件。

B先决条件:

先履行。

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C后决条件:

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如免责条款。

(3)条件3:

合同的约定事项

A明示条件: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件。

B默示条件:

依照法律或按照解释当事人们的意思理应包括在合同中的条件。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凭说明与凭样品的货物买卖。

必须与说明书或样品一致的品质。

2.违反担保

(1)概念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

(2)法律后果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受害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3)分类

A.明示担保

B默示担保:

按法律或按照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

例:

英国货物法:

在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有卖方保证买方得以安稳的占有货物,不受第三方干扰的默示担保。

3.违反中间性的条款

区别于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当一方违反这类中间性的条款时,对方能否有权解除合同,要看这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美国法:

美国已经放弃使用“条件”和“担保”这两个概念。

美国法把合同义务统称为允诺(promise)。

允诺分为无条件与有条件的允诺。

凡没有履行无条件的允诺,即构成违约。

违约的分类:

1.重大违约:

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2.轻微违约:

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点,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预期违约

(1)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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