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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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诚信卡的使用
第五条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诚信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件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相关通知要求,携带诚信卡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通过刷卡认证签到后,才能进行评标活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刷卡及网络监督对评标专家的身份、专业及有无不良行为处理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其有效性。
第八条评标专家刷卡认证通过后,系统将自动与壮族自治区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制作的代码签名证书(简称“CA”证书)绑定,经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并激活,进入操作程序。
CA印章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签署意见合法性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须定期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进行考评,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责任心,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做出记录,考评结果记入诚信库。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将根据《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违规行为同时记入诚信卡中。
第十条凡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为本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代理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件,并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上传,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通知和补遗上传,项目开标及中标书发放等环节时,须通过网上认证或在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
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携带诚信卡,以示合法身份。
第十二条投标人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前通过诚信库管理系统申请办理诚信卡,作为个人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持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
第十三条企业须为本单位从事投标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诚信卡,专职投标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参加项目投标交易活动,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可指定一名专职投标员参加,指定的专职投标员诚信卡与负责项目对应。
项目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下载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通知和补遗及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均可通过网上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的方式,验证指定专职投标员身份的有效性及有无不良行为处理记录,验证通过后即可参加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开标时,与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应持项目经理、安全员或总监诚信卡到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认证,并由监管部门核验真实身份。
在诚信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人员,在被处理期间,将被禁止或被限制投标。
直接发包的项目,也应核验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
在诚信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人员,在被处理期间,不能作为项目部人员。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备案(直接承发包项目合同备案)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总监(在3个在建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的)相关信息。
至此,上述人员的诚信卡在未被解锁前,将不具备再次投标或参加项目承发包活动的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诚信卡的适用围及解锁
第十六条诚信卡的适用围
(一)持有诚信卡的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建设项目,在建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或项目承发包活动。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有诚信卡的注册建造师可参与不超过2个项目的投标活动或承发包活动。
1.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下的2个相邻工程(工程相距3公里);
2.与工程主体结构无关,属于小型专业工程;
3.同设项目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
4.同一工作区域,同设单位分期建设的项目;
5.非复杂型技术要求的其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持有诚信卡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只能承担许可围的1个工程项目。
(三)持有诚信卡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只能承担资质许可所规定的3个在建工程的监理总监,且3个工程必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时,应指定不少于1名持有诚信卡的招标代理员。
诚信卡记载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招标代理人员,从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七条诚信卡解锁
(一)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容的90%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非复杂型技术工程;
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工程量时,持卡人凭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项目总监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及解锁手续。
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持卡人受到不良行为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将处罚文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诚信卡进行锁定,待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解锁。
(三)在诚信卡锁定期间,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对中标持卡人进行变更的,新变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变更到位后,原持卡人的诚信卡方可解锁。
(四)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同备案后3个月、或连续停工3个月不能施工的,持卡人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诚信卡解锁事宜。
待项目恢复建设时,诚信卡管理部门应对原中标持卡人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诚信卡锁定。
在此期间,如原持卡人已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无资格再参加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时,中标人应经招标人、监理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调换适合于本工程的持有诚信卡的执业人员。
(五)设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自治区级进行锁定的除外)的解锁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设区市对诚信卡的锁定和解锁工作;
负责自治区级锁定的诚信卡相关解锁工作。
第四章诚信卡的办理与补办
第十八条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到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主管部门申领企业代表和项目人员诚信卡,主管部门应根据诚信库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符合要求后发放诚信卡,做好发卡记录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领企业代表和项目人员诚信卡,由建筑市场监管处根据诚信库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符合要求后发放诚信卡。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诚信卡申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诚信卡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专家本人的、技术职称证书、执业书、毕业证书和照片等),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后发放诚信卡。
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及培训记录在诚信卡中储存,作为评标专家的有效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的人员,本人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证书、评标专家身份识别卡即可领取诚信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员或专职投标员诚信卡申领,由企业负责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在有效聘用期的劳动合同;
3.近期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诚信卡遗失,应由持卡人所在企业(评标专家除外)提出申请,凭单位证明及本人,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挂失手续,经核验后,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进行挂失公告,挂失公告期为5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可到建筑市场监管处重新办理诚信卡,原诚信卡同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诚信卡,如诚信卡磨损严重或损坏的,须由持卡人携带旧卡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取新卡。
第五章诚信卡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诚信卡的日常变更。
(一)持卡人单位变动的,应在15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诚信卡注销变更申请,同时出示持卡人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新单位调入证明,经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对后,在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诚信卡的变更。
(二)企业需对本企业诚信库中相关人员的诚信卡进行变更时,持卡人应在诚信卡使用前15日提出办理申请。
办理变更期间,持卡人不得参加自治区任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
持卡人已承接建设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解锁。
(三)持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或持卡人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和诚信卡及时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诚信卡的履约变更。
持卡人中标后,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诚信卡变更:
(一)持卡人因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无法从事本职工作的(项目人员诚信卡还需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可);
(二)持卡人变更工作单位,其注册职业资格已转注到新单位的;
(三)持卡人因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执法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
(四)持卡人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必须更换的;
(五)项目人员卡持卡人难以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更换,并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更换时应将原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持卡人超出所规定年龄,其执业注册资格已经失效的;
(七)执业注册资格被撤销的;
(八)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
第二十六条被更换的持卡人有第二十五条任何一种情况的,至少在一个月不得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此卡将按照一个月的期限被锁定。
有处罚记录的,按照处罚文件下达的处罚时限,锁定持卡人的诚信卡。
第二十七条项目人员卡持卡人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需更换的,持卡人须出示招标人、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执业书转注到其他单位的,不得从事转注单位资质许可规定容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诚信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负责行业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核实,为企业及个人申办诚信卡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自治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评标专家至少两年参加一次自治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其他持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活动。
持卡人的培训情况将在诚信卡中记载,作为必要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条诚信卡均与本企业诚信库实现联接,企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均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