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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确立了香港的基本政治体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员时指出:

“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

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

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

  香港、澳门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它对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根据现行宪法制定香港、澳门基本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完整地体现出来,并在香港、澳门成为现实,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

在香港、澳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有关内地人士在港居留权、国籍、选举等问题适时地进行了释法。

 

  【主体内容】

一、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发展史上的典范之作

  我们习惯上称1982年宪法为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它是对1978年宪法的系统修改,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

1982年宪法的通过和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是值得大书而特书的一笔。

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重大缺陷,总结了我国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丰富经验,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既考虑到了修宪时的实际情况,又照顾到了未来的发展前景,是一部体现全国人民意志、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并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

  1.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同时,以宪法确定“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这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大成果。

  2.宪法体现了全国人民意志。

修宪之时正是世界形势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的时候,我国也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的前夜,中国人民渴望在新的形势下,能够实现强国的梦想,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

宪法序言中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正是对全国人民热切期望的回应。

另外,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体现并自始至终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一系列规定既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的总结,也为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宪法最终的文本是经过全民讨论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它的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3.宪法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创造性。

宪法将我国的国家性质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

宪法完善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便于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又便于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完善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重新规定国家主席制度,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这是对我国三十多年的政权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发展。

宪法肯定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这对于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意义重大。

同时,它对我国历史遗留的港、澳、台问题作出了灵活性处理,在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就为“一国两制”理论的实施和法律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还在精神文明建设、宪法监督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适当的规定。

  4.宪法符合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国家宪政文化的一部分,而作为宪政文化,世界各国是有着普遍联系的,并体现着一定的共性和规律。

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逐渐成为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

我国1982年宪法吸收了世界其他国家宪法中的有益经验,符合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从宪法结构上看,宪法采用有序言的结构形式,将在正文中不便规定但又十分重要的内容写入序言。

这在立宪技术上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就明确确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其所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是世界各国宪法的通行做法,而且宪法第五条又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是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进一步确认和更为充分的保障,为宪法调整领域的扩展提供了空间。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结构上置于国家机构部分之前,从内容上也扩展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并在2004年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关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宪法第一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

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针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了更为切实和明确的规定,如增列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宪法还为此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公民遵守和履行这些基本义务,才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二)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

宪法第七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鉴于过去国家在计划管理上存在着统得过多、过死的毛病,除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计划形式以外,还需要把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和生产单位的自主性结合起来,给企业以不同范围的自主权。

所有这些,对于调动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搞活经济,群策群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关于国家机构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主要体现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加强地方政权,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等方面。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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