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郑老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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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法律—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广义的会计法律:
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
1985-01-21
六届九次
通过
自1985-5-1施行
1993-12-29
八届五次
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10-31
九届十二次
修订
自2000-7-1施行
2、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制度
①会计部门规章: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例: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②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制定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须报财政部备案)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地方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①特殊行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②军队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职责: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单位内部会计制度: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
三、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会计账簿的设置:
①总账②明细账③日记账
④备查账:
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账款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账的基本要求:
①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才能登账
②登账按记账规则(连续编号、不隔页、跳行等)进行,错误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③电算化单位也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⑤禁止账外设账(强化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除外)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合同或协议除外)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规定
※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虚假—以假乱真
3、电脑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和会计文字记录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段称会计期间:
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原因:
和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一致,便于宏观经济管理
※规定:
不仅适用于内资,也适用于外资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记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
※货币的特点:
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
※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时,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超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种类:
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等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单位公章包括:
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六)财务会计报告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包括附注
3、财务报表的分类:
㈠按编报期间:
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三表一注”)②年度财务报告
㈡按编报主体:
①个别②合并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数据真实②内容完整③计算准确④编报及时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7、P22第三、四段须重点记住!
新书见P31倒数第一、二段
8、提供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9、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七)会计档案管理
※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
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
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
※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
→其余15年,考试要求记住P26,新书见P35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
→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四、会计监督(1内部和2外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
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明确)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4原则)
①合法性②适应性③规范性④科学性
6、内部会计控制的3目标:
①规范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②堵塞漏洞③确保制度贯彻执行
7、内部会计控制的6原则见教材P30-31,新教材P53-54
8、9内容见教材P31,新教材P52-53
9、内部会计控制的8方法:
见教材记住P32-33新教材P53
10、内部会计控制的3检查:
见教材记住P33-34新教材P55
另外考试要求记住P35、37新教材P56-58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审计业务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1、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