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总论教案打印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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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刑法与狭义上的刑法;
(二)从适用范围上划分: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三)从立法体例上划分:
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三·
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特有社会现象;
刑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非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属性:
刑法规定的内容-独特性;
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性;
刑法强制的程度-严厉性。
第二节刑法制定的宗旨、根据和任务
一·
刑法制定的宗旨(刑法第1条)
(一)惩罚犯罪:
通过惩罚犯罪达到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保护(惩治害群之马,恢复社会安定)
(二)保护人民:
通过保护人民达到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保护(施行安抚政策,保持社会稳定)
刑法制定的根据(刑法第1条)
(一)法律根据:
宪法(母命不可违抗)
(二)实践根据:
司法经验和基本国情
刑法的功能和任务(刑法第2条)
(一)刑法的功能:
引导功能与评价功能;
惩罚功能与保障功能;
保护功能与促进功能。
(二)刑法的任务: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
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管理秩序。
第三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刑事立法与司法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普遍遵守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它有两个方面的属性:
全局性;
根本性。
(关于独特性的理解)
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聚讼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包括哪些?
在1979年刑法中对此没有明确。
因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不同的争论:
(一)人大的观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中政大的观点:
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三)北大的观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及个人原则;
5·
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原则。
(四)中政干校的观点:
国家主权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一致原则;
罪及个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给出路的原则。
(五)西南政法大学的观点:
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六)武汉大学的观点: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刑法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规定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实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重大意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大意义。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二)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体系
1·
我国现行刑法的篇章结构(刑法目录)
〖1〗编(二编: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
〖2〗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总共十五章);
〖3〗节(总则有三章带节,分则有二章带节)
2·
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结构(刑法条文)
〖1〗形式结构:
条、款、项;
〖2〗内容结构:
(1)一般结构:
段及段的划分(一段,如第1条、第2条;
二段,如第3条、第4条;
三段,如第67条、第79条;
四段,如第53条、第64条。
)(2)特殊结构:
“但书”的含义及其作用。
(A·
排斥作用。
如第13条;
B·
剔除作用。
如第8条;
C·
限制作用。
如第73条;
D·
补充作用。
如第37条。
)
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基本含义:
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
(二)刑法解释的目的与意义
明确立法含义;
统一司法适用;
弥补立法不足;
促进刑法完善。
(三)刑法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权威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真实性原则);
严肃性原则。
(四)刑法解释的分类:
从解释的效力上划分: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与联合解释);
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学术解释、宣传解释)。
从解释的方法上划分:
文理解释(字面解释与文法解释);
论理解释(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本讲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分类,刑法的性质,刑法的制定依据,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
【思考题】
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何在?
其任务有哪些?
3·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对它们应当如何理解?
这些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4·
我国刑法的解释有哪些?
它们的含义如何?
第二讲刑法的效力范围
弄清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分类,熟练地掌握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主要内容,正确地解决在不同领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适用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何人、在什么时间才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不同,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一般原则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确立的标准-领域
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确立的标准-国籍
保护原则(安全原则):
确立的标准-本国利益
普遍原则(世界原则):
确立的标准-各国共同利益
5·
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确立的标准-居所与营业地
6·
拆衷原则(结合原则):
确立的标准-存利除弊、存优去劣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第6条的规定)
我国领域的含义及其范围:
〖1〗自然领土(领陆、领水、领空);
〖2〗拟制领土(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驻外大使馆与领事馆)。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确立标准:
〖1〗行为地原则;
〖2〗结果地原则;
〖3〗行为与结果择一原则(刑法第6条第3款)。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诸种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第11条);
〖2〗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90条);
〖3〗港澳台特别行政区;
〖4〗特别刑法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适用范围: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1)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刑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刑法第8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某些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含义:
某个国家对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不论其发生于何时、何地,为何人所为,也不论其侵犯了何国的利益,只要这种犯罪是在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范围内,都可以对该罪进行管辖的权利。
〖2〗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1)国内法依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
(2)国际法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3〗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1)战争犯罪;
(2)劫机犯罪;
(3)毒品犯罪;
(4)其他犯罪。
我国刑法对外国判决的态度(刑法第10条):
原则上不予承认;
但在国外受过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的途径是建立引渡制度。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即时生效(公布即生效);
隔时生效(先公布后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定失效(明令废止);
自然失效(默示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理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能够适用,则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的处理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立法规定(刑法第12条的规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域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的生效,刑法的失效,刑法的溯及力。
【思考题】
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2·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应当如何理解?
第二编犯罪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