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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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隐患指须由科室、区队(车间)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管矿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全质量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

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

生活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

多经公司负责非原煤口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

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4.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

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

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

安监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

安检员、群监员、青岗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6.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青岗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7.隐患排查每旬为一个周期,由安监站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

8.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

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监部门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9.《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质量科长、安监处长汇报。

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10.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集团公司和煤炭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复查;

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11.对隐患的处罚,依照《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12.各业务科室的隐患处罚必须与次月3日前交安全质量科,由安全质量科提交矿考评会审定后,报内行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13.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

扩展阅读: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和报告制度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与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

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

即:

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

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

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

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

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

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

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

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

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

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

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

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

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

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

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

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

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

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

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

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

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

公司管辖范围内

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

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

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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