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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天的早上、下午各投放氯片4包、每星期一、三、五凌晨开展吸池沉淀工作,於清场后投放沉淀剂20斤左右。

为搞好游泳池开放工作,确保游泳者安全,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岗位职责,具体如下:

1、执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听取泳客意见,工作务实,确立为泳客服务的思想。

2、按时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有事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私自串岗、找人顶岗、不得空岗、漏岗。

3、救生员上岗必须穿统一救生衣裤,上岗做到六不准:

不准会亲友、不准接听电话、不准抽烟、不准随意与别人谈话、不准打瞌睡、不准当教练、必须全神贯注地认真观察水、泳客的情况。

4、值岗时,严禁下水游泳,做与值岗无关的事情。

5、发现违反制度的泳客,应坚持说理教育,发现不文明行为要积极宣传力争规劝。

6、掌握救生技术(在看水、拖带、人工呼吸等方面能独当一面),对各类突法事件的处理提供方便条件。

7、搞好宣传及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按时参加池水净化,池边保洁工作,做好游泳池开放前后的各项收尾工作。

8、因工作疏忽,发生严重后果,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1、协助会所主管做好泳池日常管理工作和处理工作。

2、做好仪容、仪表,需着工装,不能佩带通讯工具,需佩带工卡。

3、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团结同事,对本职工作负责。

4、在16:

30之前做好水质处理工作,泳池地面清洁工作,更换泳池洗脚池水。

保证泳池能正常开放。

5、吸尘后应及时对泳池进行补水。

6、每天对水质进行检测,根据测检数据《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要求及实际情况加药并记录。

7、按照规定开启循环泵,最少每隔4个小时一次循环泵。

8、每星期最少对过滤缸进行两次反冲洗,使压力表为零;

每星期最少进行一次循环泵过滤网进行清洁。

必要时对泳池池壁和蓄水池池壁刷洗。

9、每天清洁泵房,每2天将药品整理1次。

及时申布所需药品。

10、营业时间内救生员应在指定位置监督顾客入场,对池内违反游泳场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保证顾客池内安全。

及时清理所负责区域卫生。

11、营业时间内救生员应高度集中,密切注意深水区泳客的情况,应不定期地对泳客人数进行清点,每隔5分钟对泳池内巡视一周,发现有溺水事故应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及时通知会所主管。

12、营业结束后,救生员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清洁、检查;

将太阳伞、沙滩椅摆放整齐;

关闭所有电源;

锁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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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人口机械增长是影响城市未来发展规模的重要因素。

下文是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颁发的《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进入广州市区人员的户口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军队干部转业办公室、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军队干部转业办公室、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公安局按各自职能,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审批办理。

第三条控制进人计划总指标。

广州市区近期计划每年从外地进入人数为五万一千三百人,扣除计划每年迁出市区的二万九千二百人,全年市区人口机械净增数暂定为二万二千一百人。

第四条进人指标的分配原则。

全年计划进入广州市区的总控制数五万一千三百人,包括第五条

(一)、

(二)、(三)项所列人员的总进入人数。

本细则第五条

(一)项分配给各进人口子的进人指标,依据三个原则确定:

(1)参照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市属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人数;

(2)市公安局统计数字;

(3)各口子自报数。

进人指标分配方案由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人办)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凡进入广州市的人员数量(含随迁家属及其遗留随迁的父母、子女。

随迁家属入户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82]21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76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办理,下同),都要受总控制计划指标限制,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需要有进人指标才能进入广州市的人员有:

调入干部、工人、无军籍干部、异地参军的复、退军人;

一般干部、职工、居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申请投靠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从优照顾进入广州市的人员有:

处级以上干部,中、高级专业人员及其符合随调条件的家属(含在职),有特殊需要的其他专业人员,随军家属(含在职),省、市政府原规定解决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或城镇家属,离休的干部,部队转业干部、志愿兵,中央批准的西藏、青海内调干部、职工等。

招工、招干,按《试行办法》规定精神,一般不在广州市区外招收,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招收的应从严掌握。

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其户、粮关系不迁(转),确需来市入户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从外地录取的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时除极少数因广州市区特殊工种、专业需要而留用外,其他均应迁离本市。

(三)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条件,属经常性申报入户的人员有:

(1)大学、中专学校录取和实行统一分配的学生;

(2)本市参军的复退军人,安排本市入户的荣誉、残废军人;

(3)来市定居的港、澳、台胞及归国华侨;

(4)落实政策人员、回城知青,出国、出境工作、留学、进修回市人员,休、退学回市人员,出院的本市麻疯病人,被逮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按政策规定回市入户的人员和本市偷渡出境被遣返人员;

(5)申请在市区入户的随军家属,青藏高原和野外地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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