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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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Word下载.docx

  第一条:

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

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

《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

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

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

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

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

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

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

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

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

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

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

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

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

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

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

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

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

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

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

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

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

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七节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

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

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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