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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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单位自购物资应采用其他竞争方式采购,具体按《公司自购物资管理办法》和《公司自购物资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劳务队伍的引进按公司采用竞标方式引进劳务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方式可以选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公司决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组织部门、监督部门和各单位按照招标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报上一级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本级招标管理权限限额以上的,由招标组织部门报上一级决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司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免招标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改用其他竞争方式采购或发包:

(一)特定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投标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承包商或供应商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签署合作协议的;

(四)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部件更换或扩充,无替代产品或替代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

(五)原招标项目的补充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款50%且价格和计价方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行业垄断及国家专控物资或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七)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且质量优良,价格低于市场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公司研究确定的其他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第十条办理免招标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招标组织部门填制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表,见附表1),按规定程序履行内部审查程序。

(二)限额以上的,由招标组织部门报上一级公司审查确认(审查表见附表2)。

第三章招标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为招标责任单位,指定物资贸易部为采购类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部门,经营管理部为其他类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招标活动。

大型招标项目,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制订招标纪律、监督方面的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小组负责。

招标小组由公司招标组织部门负责组建,成员不少于3人。

限额以上需报上一级公司决标的,招标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

由本公司负责决标的,一般情况下,招标小组组长由招标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

重要招标项目,招标小组组长由公司相关领导或授权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评标阶段的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成员为不低于5人以上的单数,由招标小组成员、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组织部门负责组建公司内部评标专家库,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经济水平和评标能力;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一般招标项目内部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组织部门直接确定。

招标组织部门提前8小时通知抽取或确定的内部专家,经确认的评标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标,否则公司将进行纪律处罚。

外聘专家由招标组织部门邀请,参照内部评标专家库入选条件确定。

第十四条决标阶段的工作由决标委员会负责,公司决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以下招标项目的决标;

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决标,由招标组织部门按规定报上一级公司决标委员会决标。

第十五条公司决标委员会由董事长负责,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组成(出差人员,先电话征求意见,回来后补办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物资贸易部(采购类)和经营管理部(其他类)按分工分别负责决标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四章招标准备

第十七条按照责任分工,各单位和招标组织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前报下季度的招标计划(招标申请),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公司核准,招标计划见附表3。

第十八条招标组织部门应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按期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如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周期过长,需提前报送。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打包),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和成套设备不得分割标段或拆分打包。

工程标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降低造价、提高效率、组织科学、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合格潜在投标人最低不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招标组织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技术参数规格及其他要求,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格式、投标辅助材料等。

各单位负责编制招标项目基础性(技术及商务)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工程类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应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建设规模、标段划分、发包方式、计价形式、建设工期、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材料供应方式、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采购类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应包括:

使用地点、标段划分、采购方式、交货期、产品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材质要求、技术参数规格、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基础性文件必须详实、具体,满足招标、评标要求。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以及大型设备选型方案,由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并与上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沟通一致后确定。

为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公司对招标项目技术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审批制,审批表见附表4和附表5。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并在文件中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及材料价格变动等调价范围、调价方式。

具备包死总价条件的,可采用固定总价招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最低有效标价法。

招标标的物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时,报上一级公司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审查通过后,招标组织部门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报名时,应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制。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报名结束后,开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合格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招标小组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

招标小组组长指定2名成员对照招标公告有关投标人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特点,推荐入围的投标人名单,报招标监督部门和招标小组组长审查。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于发布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通过后,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上一级招标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资格审查表见附表6。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四)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行为;

(五)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投标人对目标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及人、财、物等直接管理,不得转包他人。

第二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的,公司对物资采购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

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是公司准入供应商,非准入供应商必须事先办理准入手续。

准入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和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政府、行业以及公司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组织部门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小组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勘察现场和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招标组织部门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组织部门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不得妨碍他人投标;

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取消其参与该次投标活动的资格,已确定其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小组主持,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为主持人,委派一人为记录人。

第三十四条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监察审计部为监标人,开标前,由监标人宣读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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