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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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依法缴存的,或者自愿缴存人缴存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

2.2单位

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2.3在职职工

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4缴存人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

本规范中的缴存人仅为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

2.5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

设区城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2.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内部授权管理,依法承担法人责任。

2.7受委托银行

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具体受委托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

2.8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结息等资金情况的专用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家受委托银行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可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2.9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每个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每个缴存人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10缴存

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行为,包括补缴。

2.11自愿缴存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当地人事、劳动、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自愿缴存者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2.12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或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单位或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2.13变更登记

单位和缴存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

2.14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

2.15单位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用于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唯一编码。

应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2.16缴存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人出具的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有效凭证。

2.17缴存基数

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18缴存比例

经法定程序审批确定的用于计算月缴存额的比例。

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的,提高部分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19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本地区缴存比例的行为。

2.20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计划再予以补缴的行为。

2.21转移

由于单位调整或缴存人工作变动等原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原单位变动到新单位的行为。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行为;

异地转移指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转移行为。

2.22封存

单位和缴存人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转为暂停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封存分为集中封存和单位封存。

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对这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明细账户在原单位下实行封存管理。

2.23启封

单位和缴存人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2.24提取

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2.25补充住房公积金

达到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后,单位有经济能力,按不超过5%额度补充缴存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2.26提前退休缴存

机构改革原因的提前退休职工不销户提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2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

2.28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

2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尽量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2.29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用于发放、回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用账户。

2.30贷款委托人

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1贷款受托人(即贷款人)

指受委托银行。

3住房公积金缴存

3.1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3.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3.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予以注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

3.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设区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适当降低,直至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实行属地管理,同一城市职工缴存额的上限执行同一标准。

3.1.4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除因满足最低工资需要外,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也应一致。

3.1.5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2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3.2.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2.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3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职工工资表;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应符合附录1的格式,《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应符合附录2的格式。

3.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为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1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缴存登记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3)相关表册、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2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产生个人明细账号。

3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应符合附录3格式。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应符合附录4的格式。

3.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免费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凭证宜采用联名卡,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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