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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

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

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

四曰耳听;

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

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5.《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6.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7.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

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

)、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

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

)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

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3.西周邢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

(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

要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

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重其轻者。

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用非常大,从某一方面说,这也是秦始皇的主要的功绩。

秦朝鼓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鼓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1.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

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

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

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

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徙、仗、笞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唐律疏议: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

增加“折杖法”;

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

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7.元典章:

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

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8.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

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二、论诉题

1、两汉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

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

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圣的迷雾。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答:

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五服包括: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3.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

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

(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12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

(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

(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5)《厩库律》,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

(6)《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7)《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

(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

(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

(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

(12)《断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的体现

(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2)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规定了刺配刑

(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

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

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

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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