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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政职能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3)征收数额的稳定性

2、经济职能

(1)稳定经济职能

1)内在稳定经济。

指随着经济形势的周期性变化,一些政府税收自动发生增减变化,从而对经济波动发挥自动抵消作用。

2)相机抉择经济。

指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整经济活动水平,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

(2)资源配置职能

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是经过对投资产生影响而实现的

1)对投资收入进行不同的税收处理

2)对不同的部门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

3)不同税种对资本投资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的

(3)财富分配职能

3、监督管理职能

1.2税收的原则

1.2.1财政原则(前提)

财政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应为国家提供充分的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

财政原则包括:

充裕、弹性、适度三个方面内容

充裕:

指税收收入必须充分、稳定、可靠

弹性:

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

适度:

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

即应照顾经济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

1.2.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正确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

税负公平、机会均等。

税负公平:

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

机会均等:

指基于竞争的原则,经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进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

1.2.3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

(两层含义:

经济效率、行政效率)

1、税收经济效率。

指定税收收入下的超额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2、税收行政效率。

1.2.4法治原则(基础)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

(征收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

1.3税收制度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定准则。

税收制度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要素组成。

1.3.1纳税人

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3.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征税的标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规定了每一种税的征税界限,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1、科目征税对象的具体的内容

2、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从量、从价)

3、税源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根本上说,税源是一个国家已创造出来并分布于各纳税人手中的国民收入。

4、税基指课税对象的数量

1.3.3税率

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制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

从税法角度,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类型。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的类型: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

累进税率可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使用时间最长和应用最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对应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税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对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税额会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选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超率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相对率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对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4)、全率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相对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对应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

(5)、超倍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额确定的计税基数为起点,就超过这个起点的倍数作为累进的依据。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对每一个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定额税率可分为: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1.3.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通和非商品的劳务或其它交易过程中,税收应在哪些环节和多少环节予以课征的点或者说是关节。

一次课征税和多次课征税

1.3.5纳税期限

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1.3.6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包括困难性减免、鼓励性减免、投资性减免

按照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能够分为:

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三种

1、税基式优惠主要是经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行的税收优惠。

具体包括: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亏损弥补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征收超出部分

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

亏损弥补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在本纳税年度的税基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税率式优惠指经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它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优惠是指经过减少税额的方式实行的税收优惠,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

1.3.7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后果。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2、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3、对偷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4、抗税的法律责任

5、骗取出口通退税的法律责任

1.4税收分类

1.4.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货物与劳务税。

是以货物与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也称流转税)。

主要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

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它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收入秘得和其它所得进行课征。

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

是以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主要包括: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4、资源税。

是以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5、行为税。

是以特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4.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税负转嫁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她人负担的过程

1、直接税。

指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各种税收。

(所得税和财产税)

2、间接税。

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她人负担的各种税收(货物与劳务税)

1.4.3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分类

1、从量税。

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的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2、从价税。

是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的税种。

1.4.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

税金是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

(消费税、营业税)

2、价外税。

税金独立于计税价格的,称为价外税。

(增值税)

1.4.5按收益权限分类

1、中央税。

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2、地方税。

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指收入归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收。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5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

1.5.1中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

1、新中国税制的建立

1950年1月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时制定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2、中国税制的发展。

(1)第一阶段:

1950-1957年税制

(2)第二阶段:

1958-1978年税制

1)改革工商税制

2)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3)第三阶段:

1979-1993年税制——国有企业利改税的改革

(4)第四阶段:

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内容:

1)所得税改革;

2)货物与劳务税改革;

3)其它税种的改革:

开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后进行的重要税制改革:

1)增值税改革:

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改为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两税合并,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改革

4)房产税的试点

5)车船税立法

6)农业税废止

1.5.2中国现行税制体系

(1)、货物与劳务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烟叶税

(2)、所得税类。

包括:

(3)、财产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蹑税和契税

(4)、资源税类。

(5)、行为税类。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1.5.3中国税制的改革方向(税制改革的目标)

1、优化税制结构

2、完善调节功能

3、稳定宏观税负

4、推进依法治税

第二章增值税

2.1增值税概述

2.1.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即以商品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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