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共82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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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00400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

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实施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工种)培训学校

为“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审批”子项

2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0111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款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

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

第八条第一款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

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011100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已经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后续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等服务监管事宜。

厅相关处室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三、新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或新增设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住所地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负责服务监管;

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负责服务监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中央驻宁企业、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或冠名“宁夏”名称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申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

新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或新增设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许可

4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0111008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364号)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0111009000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跨地区自治区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注册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审批

 

(二)行政处罚类(共50项)

1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三百元处以罚款。

3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改)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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