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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

1、专有性: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地域性:

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

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第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概念: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

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马丁·

路德。

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第二节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

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

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商标权要求显著性。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第三节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3、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

第四节中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

1992年《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主体:

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

(3)著作权是否完整。

(二)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或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1)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等其他人或法人组织而言。

(2)也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而间接取得的著作权而言。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主要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

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

(2)接受赠送。

(3)依法律规定。

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2、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2、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

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1、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2、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

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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