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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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暂行)》
2、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洛阳师范学院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发广大教职工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广大教职工更好地教书育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指标原则上控制在在职在岗教职工总数的8%以内。
第三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推荐国家、省、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原则上应从近三年内获得我校相应荣誉称号者中产生。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范围:
在我校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优秀教师”参评人原则上应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专任教师,“双肩挑”人员参与评选“优秀教师”的,必须到任课部门参与评选。
第六条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治学严谨,敬业尽责,信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
4.能针对教职工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灵活的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明显、成绩突出;
5.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建设工作中,勇于创新,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模范带头作用好,成绩突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4.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七天;
5.一年内病事假达到三十天。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将推荐结果和有关材料按期报送人事处。
第十条学校成立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推荐人选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予以公示,若无异议,即确定为当年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当选人。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教师节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励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年度)
申报称号:
工作部门:
姓名
性别
(照片)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教龄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现任行政
职务
近三年来工作业绩(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
近三年来所获荣誉
所在
部门意见
学校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