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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四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

六是重视培养社会保障专人才。

关键词: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及对策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或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

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现并有效实施运行的依据和准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现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但存在诸多问题。

因而有必要在现有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制,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工作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此为开端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此后,我国陆续分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历时3年的《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历经半个多世纪,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部分相关法律。

但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后于现实的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缺陷:

《社会保险法》虽已颁实施,但落实《社会保险法》中有关规定还需要制定一系列法规规章相配套;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管、统筹管理也不规范;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社会保险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并直接影响对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障资金方面的责任和界定,形成建立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障碍。

由于国家立法缺位,各省市、自治区往往通过制订地方规章予以规范,结果造成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各地方、部门的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相互冲突矛盾,甚至出现减低参保标准,违规管理和经营社会保障基金等严重的问题。

比较突出的如上海社保基金挪用案,挪用社保基金32亿元。

(二)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缺乏实效性。

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欠缺。

各种现行条例、规章、决定、通知和办法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和更高层次的权威性规范,导致许多实践问题处于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状况。

法律缺位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账有,医疗保险合同等社会保障基本的。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时算不算,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保障规章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或根本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覆盖面窄标低。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突破城镇局限向广大农村发展,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也第一次被提到了社会的层面。

此前,占我国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的社会保障内容将农村人口排挤在体制之外。

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化”的影响,国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一直对城市人和农村人有所区别,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尤其表现出“城乡二元制”的特征,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的规定性。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国家总体的经济和远远不相适应。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例相当高,但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则是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少得可怜。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到今年6月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和地方自行试点地区的新农保参保人数1.99亿人,5408万人每月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底限标准为55元,覆盖范围还不够最小,待遇标准很低。

(四)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已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中不断产生障碍与摩擦。

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

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入于空白状态,这不仅将影响对外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看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社会保障法制化,应是国家用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社会保障需求剧增,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

只有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呢?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问题,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因此,必须在充分研究《劳动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从长远看,在基本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建立起来以后,还要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统领整个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职责、标准水平、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结构、监管体系等,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因为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统一的基本保证。

同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屡见不鲜,使一些地方季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机制还相对薄弱,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违法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或者拖欠社会保障费,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保险纠纷,侵犯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由于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有关,而且,在社会保障关系中,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有相当部分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公民行使社会保障权利发生阻碍和争议时,涉及的养老金、失业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都是其生活所需,被称为“活命钱”。

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这些特点,所制定的程序法中,也应该尽可能地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最简单快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

此外,建立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也必不可少。

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获得的尊重并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社会保障法律能够高效运转的前提。

建议在人民法院埃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必要时可以借鉴国外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起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对拒不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一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的企业采取强制司法措施,追缴,充分运用司法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这为健全高效的社会保障司法机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四)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应尽快制定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可以考虑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以反映我国农村变革中的现实和复杂情况及其不同于城市的显著特点。

对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应以鼓励和提倡为主,并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农民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对转移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以及劳务输出在外就业的农民,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纳入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个人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参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纳入保险,由税务部门代为收缴,个人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村干部、义务兵、计划生育户等特殊对象由主管负责部门每年一次性直接缴入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普通农民以自愿为原则,可按月、按季、按年,主动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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