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试题参考材料-高等教育法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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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立法:
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
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
(P97):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
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
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
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
是<
<
教师法>
>
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
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2-13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
1)纵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
2、部门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5、教育规章。
2)横向结构:
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
成人教育;
教师;
民办教育。
3.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1)学校教育制度(学制)。
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针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特点而系统实施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规定了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关系等。
2)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免费的教育制度。
3)职业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指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主要是对公民实施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4)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7)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4.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关系由哪几部分构成?
(P30-3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在我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和组织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此外,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教育法制的概念与特征。
P35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认识、揭示教育法制。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这是对教育法制运行过程的概括。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的
特征:
1)能有效保障国家教育权的行使与教育制度的贯彻执行;
2)能有效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有效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与师生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7、教育法制的意义和作用(P41)
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教育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体来看有:
1)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有利于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4)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8、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含义:
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治教的主体、治理范围和法律依据具有充分的广泛性。
依法治教是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制轨道,这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现代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教的要求: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校规);
2)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
3)公正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
4)廉洁奉公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9、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
一致性:
1)指导思想相同。
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教育法是推行教育道德的工具,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极作用;
3)教育道德是维护和加强教育法的重要辅助措施。
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表现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等条文中,是由一定的机关依照一定得程序制定的。
——教育道德则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之中或形成社会舆论。
2)调整范围不同——教育道德调整的关系比教育法调整的关系广泛得多,教育法只是调整教育领域中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绝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教育道德来调整。
3)实现方式不同——教育法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同时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自觉遵守和支持。
——教育道德的实现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教育力量来实现的。
4)发展前景不同——教育法存在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
——教育道德存在于全部人类社会中,主要依靠自觉纪律实现。
10、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P51
一致性:
1)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现代国家调整和规范、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手段。
2)两者在制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是一致的。
3)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条文化和具体化。
4)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党的教育政策一般也表现为国家的教育政策。
1)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政策是由政党、政府、有关的教育组织、教育机构制定的,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
政策的制定不一定要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
——而教育法律法规则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
2)调整范围不同——教育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比教育法律更为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发挥广泛的作用
——教育法律一般调整教育上那些对国家和全体人民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如教育基本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3)形式不同
——教育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等,通过这些形式可以把教育政策具体化、条文化。
——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党章和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以及党中央发出的指示、通知、意见。
4)实施方式不同
5)稳定性不同
l2、教育立法的程序。
P59
立法程序:
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的专门活动。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的通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表示正式同意。
(法律草案变为法律)
4)教育法律的公布
l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1)法律的适用:
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形式。
(正确适用法律)。
——广义:
国家机关(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的遵守(守法):
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l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P65
教育法律监督方式
1)自上而下的监督;
2)自下而上的监督;
3)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教育法律监督种类:
1)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