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社团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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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力量和资源,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资源条件的支持和保障,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主要由业务指导单位提供,对于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条学校每年组织培训,评比表彰优秀社团联合分会、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活动等,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九条学生社团是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社团指导老师应给予一定的社会服务工作量。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等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二章社团管理机构

第十条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重大涉外活动的审批和社团部刊物的审批以及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的指导下,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化、规化建设,切实承担起引导、管理和服务学生社团的工作职责;

学院(部)社联在学院(部)党委的领导下,学院(部)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本办法,负责对挂靠在本学院(部)的学生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校社联是学院(部)社联的上级组织,社联秘书长由同级团委老师兼任。

社团接受校社联和学院(部)社联的管理。

第十二条校社联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对社团进行年检;

(二)对学院(部)社联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指导学院(部)社联对社团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我校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全校社团开展活动;

统筹组织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部)社联职责:

(一)指导本院(部)社团完成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指导社团年检;

(二)对本院(部)社团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对本院(部)社团所举办的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四)对本院(部)社团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五)整合本院(部)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本院(部)社团开展活动;

(七)监督、指导本院(部)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校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五条社团必须明确一个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是学校职能部门、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正式机构、学院(部)。

社团应聘请相对固定的校专业教师或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要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七条社团一般限于我校校。

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会团体,须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除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社团分为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志愿公益、文化体育、创新创业、自律互助、网络新媒体和其他八个类别,其基本任务是:

(一)思想政治类:

以培养学生对思想政治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夯实理论基础,提升思想觉悟,加深对科学思想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学会用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类:

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志愿公益类:

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四)文化体育类:

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五)创新创业类:

以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和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为方向,引导学生顺应时代的创新创业大潮,将知识技能应用于实际实践,在已有的知识水平框架上开拓更广阔的视野,为步入社会积累宝贵经验。

(六)自律互助类:

以培养学生的严格自律能力和互帮互助的精神为引导,一方面帮助学生进行自我管控,另一方面提倡学生之间相互帮助,形成自律自控的严谨学风和团结友善的校园氛围。

(七)网络新媒体类:

以加强校园新媒体阵地建设为运营理念,以积极营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氛围、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生态为目的,聚集新媒体人才,让学生的兴趣爱好与专业长处融合,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

(八)其他类。

第十九条成立社团,均须按照一定类别申请批准并登记,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社团须经院社联初审、业务指导单位、校社联审核、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予成立,并发布公告。

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10-200人之间;

(三)应有5名及以上发起人发起,并能够担任该学生社团负责人6个月以上,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学生社团组织仅限于校,且发起人及成员须为具有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或研究生;

(四)有规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明确申请一个社团类别,有业务指导单位(学院(部)或学校部门);

(五)社团指导老师有三种类别:

专业指导老师(本校在籍教职工)、党员指导老师和顾问(校外指导老师),每个社团至少需要两名指导老师,一名专业指导老师(含顾问),一名党员指导老师,一般情况下党员指导老师应出自所在学院(部)。

聘请校外人员作为顾问的,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同意备案、定期审核。

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六)有规的社团章程;

(七)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联递交下列材料:

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社团应有规的名称。

规的名称即满足以下五点:

(一)学生社团名称应和社团类型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如确有必要需使用外文名称,应准确适当且有规的中文翻译名称;

(二)未经核准授权的学生社团,禁止采用“东吴”字样注册;

(三)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违背文明风尚和公序良俗;

(四)业务指导单位为学院(部)的学生社团可以以学院(部)名为前缀,未经核准授权不得直接使用“大学”。

第二十一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类别;

(二)活动场所、活动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更换、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校社联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自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三条社团在征得校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社团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校团委、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原则上全校学生社团每年6月进行组织机构换届,换届结果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校社联备案。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在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后通过成员大会选举,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产生。

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不得兼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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