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考试合同管理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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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活动,事件是不以主体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5、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保证合同的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0、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

1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12、担保期间,抵押物不需转给债权人,质押物必须转给债权人。

1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的权利。

14、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投标人有拒绝的权利。

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人,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以便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②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17、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18、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内容和范围相同;

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不同点:

性质不相同;

效力不相同;

适用范围不相同。

2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①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③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④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2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5、代理关系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

26、依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27、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条件包括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④监护关系消灭。

28、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法律制度。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0、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变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1、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路桥等不动产收益权。

32、建筑工程一切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33、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赔偿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近的部分。

3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大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枪弹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5、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②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3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着为准。

37、要约相对人对要约主要条款部分同意,部分作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文件,可视为新要约。

38、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9、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0、《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

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2、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3、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44、合同本质对合同的形式并不作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的自由原则成为一切制度的核心。

45、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了争议,此争议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46、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④违反缔约中保密义务。

47、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具有同等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48、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1、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3、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54、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5、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有承担承包任务相应的能力。

56、合同的15个基本分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57、效力待定合同的五个情形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⑤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订立的合同。

5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缔约一方有受损害的事实②缔约过失责任方有过错③缔约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④合同尚未成立。

59、解决合同争议的文件中,诉讼和仲裁具有法律强制力。

60、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

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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