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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研究现状……………………………………………………………………………8

1.3本章小结…………………………………………………………………………………8

第二章入世过渡期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9

2.1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9

2.1.1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9

2.1.2建筑服务贸易………………………………………………………………………10

2.2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14

2.2.1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14

2.2.2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15

2.2.3入世过渡期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15

2.2.4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17

2.3本章小结……………………………………………………………………………………17

第三章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分析…………………………………………………18

3.1WT0法律框架及规则……………………………………………………………………18

3.2WT0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19

3.2.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19

3.2.2《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19

3.2.3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20

3.2.4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则…………………………………………20

3.2.5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争端解决规则…………………………………………20

3.3本章小结…………………………………………………………………………………21

第四章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22

4.1坚持WT0规则的前提下,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22

4.1.1加强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的研究…………………………………22

4.1.2学会利用WT0规则的弹性空间和例外条款………………………………………22

4.1.3以《政府采购协定》引导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的制定………………………22

4.2实施建筑业担保、保险制度,防范建筑工程风险………………………………………23

4.2.1工程保证担保与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23

4.2.2工程保险和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23

4.2.3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防范建筑工程风险方面的区别……………………23

4.2.4运用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和国际工程保险化解建筑工程风险的对策……………24

4.3建立建筑行业国际执业资格制度,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24

4.3.1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进展情况及特点……………………………24

4.3.2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建议…………………………………………25

4.4本章小结……………………………………………………………………………………25

第五章结束语…………………………………………………………………………………26

第六章参考文献………………………………………………………………………………27

摘要

1、本文主要分析WTO规则——这一国际社会成员国政府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

的规则,特别是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为过渡期后建筑服务

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2、探讨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以WTO规则为依据,

要对我国建筑产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又要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这

我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自口提条件。

3、在对本文研究内容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以后研究工作的方向。

关键词:

建筑服务贸易技术性壁垒WT0规则法律对策

第一章文献综述——国内外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1.1国外研究状况

1.1.1关于“承诺”

承诺是WTO成员方在加入WTO时通过谈判,以服务贸易减让表的方式确定的各成员方服务贸易领域开放义务的规定。

承诺直接体现各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状况。

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成员方的承诺可分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有关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

“具体承诺”是针对具体服务部门或具体的服务贸易模式。

任何一个成员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程度和条件,只能通过了解该成员的减让表能了解。

因此一个国家对建筑服务业放的程度受其减让表的承诺约束。

1.1.1.1美国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水平承诺

1、房地产购买

联邦政府限制联邦所有的土地仅对美国公民作首次发售。

(该眼制不适用于据美国任法律使外国人(合法)所有的公司)。

用联邦政府资金开垦的土地的获得和荒地、沙漠开垦的获得都限制于仅为个人的美国公民。

非美国公民的土地所有权被限制在肯塔基州(该限制仅适用于个人,不适用于与美国合作的外国人所有的公司)和南加罗林群岛(适用于个人和外国人拥有公司)。

不居住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购买土地被限制在俄克拉荷马州、佛罗里达州和怀俄明在密西西比州,非美国公民不可以购买超过5英亩土地作为居住产权,或超过320英亩土地作为个人发展。

在夏威夷、爱达华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和俄勒网州,在公用土地出售时非美国公民不可以购买或报价。

具体承诺

1)、商业服务

2)、职业服务:

3)、建筑服务

4)、城市规划与景观服务商业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

密执安州的建筑公司中必须有2/3的职员、合人或董事为密执安州的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或测量师。

5)、工程服务

自然人流动一市场准入限制:

除在水平承诺表中己注明外不作承诺。

另外,只有美国公民才能获得哥伦比亚地区的营业执照。

一国民待遇限制:

在以下州有住所。

能获得执业资格:

爱达华,俄克拉荷加罩弗罩亚,南达科他,用纳西,得克萨斯和西弗吉尼亚。

2.房地产服务

跨境交付一国民待遇限制:

在弗罗罩达州有房地产业务的达州设有办公室或注册代理机构。

自然人流动一市场准入限制。

在密西西比和纽约卅f只有美国公民才能获得房地产中介的执一国民待遇限制:

在南达科他州,须在州内有住所或有美得房地产中介的执业资格。

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海洋打捞除外)

自然人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

除在水平承诺表中已注明外不作在密执安州,所有的承包商都必须在州内拥有办公室。

1.1.1.2日本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1、商业服务

2、职业服务:

3、城市规划与景观服务

商业存在一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没有限制自然人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不作承诺

4、工程服务和综合工程服务(不包括石油,石油产品,煤气和矿石有关的服务)商业存在一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不作承诺。

5、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采矿有关的服务除外):

A.建筑物的一般建筑服务(512)B.民用工程的~般建筑服务(513)C.安装和装配服务(514,516)商业存在一国民待遇限制:

1.1.1.3欧盟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1)丹麦:

对房地产购买的限制针对非常驻性质的合法实体。

对农业土地的购买限制针对外国性质的合法实体。

(2)德国:

居住在柏林区、士列斯威格.好斯坦区和萨尔区外国人可以被授权购买房地产。

在1994年以后很可能仅针对土地柏林继续有上述要求。

(3)希腊:

根据1892/89号法律,公民在边界附近获得土地需要从国防部得到许可。

根掘行政管理条例,这种许可可通过直接投资容易地获得。

(4)爱尔兰:

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公司或外国政府有意获得爱尔兰的土地都必须预先签定土地委托的允诺(文件)。

如这类土地是为个体所使用(农业行业的除外),可由企业和工作部部长签发证明的途径来取消上述要求。

这条法律不适用于城镇边界内的土地。

(5)意大利:

对房地产购买无承诺。

2、投资

(1)法国:

对现有的法国企业,外国如购买超过33.33%资产份额或投票权;

或对法国公司的公开报价购买超过20%,都需遵循以下规则:

1)在预先通知和确认以下数量的投资是需要的之后十五天,在营业额不超过5亿法郎的法国企业中投资不多于5千万法郎不受限制。

2)在预先通知和授权之后一个月可默认获得其他投资的许可,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经济事务部部长行使其权利延迟该项投资。

1.1.1.4韩国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1、房地产购买:

土地的获得不作承诺,除非;

(1)依照“土地转让法”认定不属于外国公司的公司,其土地的获得是允许

的:

(2)移居“土地转让法”认定的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于如下合法的商业目的,经“土地转让法”批准,对土地的获得也是允许的:

正常商业行为中提供服务的用地、相关法律中规定给高级公司职员提供住房地用地、履行相关法律规

定的土地所有权需要的用地。

(3)土地租赁权经正式批准允许。

(1)任何其他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对现有国内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取得都是有限的。

在韩国证券市场的国外证券投资仅限于韩国证券交易所所列出的股票,且国外的个人投资者拥有各公司的总股票数共计可达3%,而总共外资投资不能超过各公司的10%。

(2)国外投资总额必须不少于5000万韩元。

1、商业服务:

2).职业服务:

3).建筑服务、城市规划与景观服务、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

从1996年1月1日起,允许外国建筑师通过与韩国法律许可的建筑师联合承包提供服务。

在本国法律下得到许可的国外建筑师通过简单考试可以获得韩国建筑师执照,考试范围为6门常规学科中的2门:

建筑法规和建筑设计。

4),工程服务

5)综合工程服务

注: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

没有限制自然入存在:

不作承诺,除非在“所有部门”中有说明

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发电站的建筑工程排除在外)

(1)一般建筑工程

市场准入限制一商业存在:

不允许设分公司,从1996年1月1只起允许开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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