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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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
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
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
会计固定资产:
10+1.7+0.8=12.5(万元)应纳税所得税额:
10+1.7=11.7(万元)应纳所得税=11.7×
25%=2.93(万元)
(9)其他收入:
(企业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
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视同销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收入。
(二)收入总额之特殊收入的确认
【举例】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
(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所得税收入:
140万元,成本:
130万元,甲企业视同销售所得=140-130=10(万
元)
(2)债务重组收入——其他收入:
180.8-140-140×
17%=17(万元)
(3)该项重组业务应纳企业所得=(10+17)×
25%=6.75(万元)
(三)收入总额之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
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2、6:
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
特别注意:
3、4、5、7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
1、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
如:
财税[2008]82号、财税
[2008]42号;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如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财税[2008]136号文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
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其他免税收入包括:
1、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2、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
(财政部令(2007)41号企业财务通则)
3、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
4、技术转让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
5、治理“三废”收益;
6、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的免
税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扣除项目——9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直接扣除的是在利润总额
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总分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对外投资资产的成本。
四、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1项基本原则和5项一般性原则
基本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1、据实扣除原则(涵盖了真实性和确定性原则,实际发生并不等于实际支付);
2、与取得收入有关原则(涵盖了配比性配比原则,修正缩小了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强调常规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4、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和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
5、支出不得重复或允许扣除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1、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与取得收入配比的存货成本)
2、费用:
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差旅费、会议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
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上述
(1)、
(2)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
扣除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
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3)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4、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包括: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
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共17项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①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直接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