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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

100020。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鹿勤詹雪红张全李湉王亮

王亚青李家志王明田龚道孝王贝妮

李潇

技术顾问:

冯守仁韩光宗李建军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2)

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3)

第四章面积指标……………………………………………………(5)

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6)

第六章建筑设备……………………………………………………(8)

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9)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1)

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

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

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

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

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

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

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

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

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

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

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建筑用地总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大型馆

4500~6500

1200~2000

25~40

机动车:

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自行车:

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中型馆

3500~5000

900~1500

小型馆

2000~4000

600~1000

注:

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

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适用范围

≥250

≥8000

大城市

50~250

6000~8000

20~50

4000~6000

中等城市

≥30

市辖区

5~20

小城市

5~30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

800~2000

城关镇

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

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

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序号

分项内容

1

群众活动用房

77~79

76~78

2

业务用房

6

8

10

3

管理用房

7

4

辅助用房

8~10

6~8

4~6

5

总使用面积

100

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

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允许噪声级

的相关规定;

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08执行。

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执行。

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第三十三条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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