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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另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尖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

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岀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

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

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尖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证据为本(证据裁判主义),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

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因此又为“证据裁判主义”。

这是人类社会在攥弃了神明裁判和主观断案的司法证明之后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

11、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尖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尖的内容

13、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14、本证

本证:

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

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15、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

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简答题

1、什么是神示证据制度?

神明裁判有没有科学性?

它为什么能够存在?

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

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

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

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力史的必然性。

孜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

态,这便是神不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没有科学性。

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

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

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爆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

这是“夕卜界高等生物”的惩罚一一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2、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答: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尖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请求,也就是权利主张。

(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4、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

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

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

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是辨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同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路线和方法,按照这一基本理论的要求,从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

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

总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都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内容

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

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

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如果对案件有尖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分析的可采性太多是程序性问题的一种符合刑诉讼,也可以为“诉中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不单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还要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在程序性裁判中被告人反过来成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公安、检查人员

成了程序上的“被

告”。

对于侵犯宪法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公权力行为,都应当建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救济。

诚然,由于人脑本身就是物质的高级存在形式,所以存在于人脑中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存在形式无法让他人感知,不符合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比较两者的异同。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尖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

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尖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

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尖。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

“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尖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6、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

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要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

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

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经审查属实,也可用作定案的根据。

3)根据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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