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模板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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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已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本协议附件3中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

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

(一)2款第

(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

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一:

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略)

  附件二:

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略)

附件三: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附件3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

分部门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2.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前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2.允许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3.允许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在内地开设诊所。

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

4.允许香港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B.计算器及其相关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按照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计算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F.其它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职业介绍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人才中介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其中内地合资方机构应已设立一年以上。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1.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允许香港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广东省试点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和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

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3.目前已在内地取得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港澳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证明。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5.以上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自2004年8月28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佣金代理和批发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自2004年8月28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按有关汽车分销规定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零售。

取消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上述企业的资格要求。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它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自2004年11月1日起,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批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B.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香港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2.允许香港演艺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H.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它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包括报关和报检;

使用商业通用的提单或多式联运单证,开展多式联运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经营香港与内地开放港口之间的驳运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或管理的船舶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应服务。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经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它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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