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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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立工程代建制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标准政府投资根本建立工程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立,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建立工程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局部投资的公益性建立工程。
本方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立工程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根本建立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立工程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立工程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立资金。
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立某个公益性建立工程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程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建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全过程管理的建立管理方式。
本方法所指公益性建立工程,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工程;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工程;
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工程;
5.其他公益工程。
第三条市开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工程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
市财政局对代建制工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工程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平安、、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工程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立管理经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立工程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方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立工程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开展改革委在工程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确实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方法?
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展招标。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立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承受有关部门的监视。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工程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
代建合同?
。
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建立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工程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代建工程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
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工程业主提供?
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工程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立管理经历;
〔五〕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根据不同工程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工程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工程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与工程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代建工程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代建工程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
由工程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开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工程建议书应增加建立管理形式的章节,说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
市开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工程建立规模、建立内容、总投资,以及建立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
〔二〕签订?
代建工程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展代建单位招标,并由工程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
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工程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
,并由工程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
〔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代建单位会同工程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工程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开展改革委审批。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由代建单位会同工程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
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五〕推进其他前期工作。
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效劳,其中涉及工程产权的手续应与工程业主一起办理。
〔六〕实施建立。
由代建单位代表工程业主组织实施工程建立。
建立期间,代建单位可以直接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甲方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七〕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工程业主使用。
〔八〕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完毕。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
在工程决策阶段,与工程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展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建立筹划;
在工程实施阶段,代表工程业主进展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工程进展质量、平安、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工程前期工作。
1.会同工程业主,依据工程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2.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有关建立、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等审查报批手续;
3.负责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确保工程设计按批准的建立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立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假设在建立中需进展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工程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
合同法?
行使建立方〔甲方〕权力,履行建立方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方案,并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工程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方案实施工程建立工作,确保工程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工程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公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标准,以及对工程建立标准、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到达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给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方案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方案,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工程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
工程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工程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立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立,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工程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工程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展平安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工程的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负责设立工程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工程建立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办理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工程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办理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展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2.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工程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催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工程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