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诉法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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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监督。

1)对审判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只能事后监督;

以检察院名义;

书面形式

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

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

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

1.渊源:

国际公约或条约;

互惠原则

2.主体:

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

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

引渡——广义)(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性质;

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3.法院(性质;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当事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特有的权利:

A、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B、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C、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

D、公诉转自诉;

E、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

F、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判决)和申诉权(生效裁判)。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

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

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范围: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

法定;

D、权利:

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

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A、有权委托的主体:

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

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或者亲友)

3)证人

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

自然人)

没有证人资格:

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B、特点:

不可替代性;

优先性。

C、权利:

查阅证言笔录;

控告权;

经济补偿;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B、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C、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5)翻译人员

6)辩护人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专门机关

范围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

贪污贿赂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1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轻微的八类;

B、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

侵犯人身、财产权;

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贪污贿赂犯罪。

(行贿;

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6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

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解释》第3、4、5、22条)

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法院不能审判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

通知同级检察院);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解释》17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17、18、26条)

1)、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

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不能超出辖区指定)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

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我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在领域外(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

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五章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第28、29条《回避决定》第1、2、3、4、5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1、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职权)回避。

2、按照回避是否需要法定理由:

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

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院:

院长;

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察院: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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