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及地役权的适法思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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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及地役权的适法思考文档格式.docx

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各具其内涵,但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进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在规范目的与制度组成上有着类同的地方,涉及到的内容,诸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有所重迭,或有所交叉,在熟悉上极易令人滋长歧义和困惑。

“相邻关系两边的权利义务,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利用的程度有限。

若是须超出此程度的利用,则应当采取协商设立地役权的方式”。

然“超出此程度的利用”中的“程度”为何程度,二者之间的界限究竟为何?

在二者间是不是可勾画出一个相当客观的标准,使主观熟悉客观化,节减磋商、争议等本钱,用以指导实践中的案件解决,消除司法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平衡性。

立法及学者就此问题鲜有述及。

现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一条成熟的裁判规则,“若是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极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司法的盲区源于立法的空白。

基于此,本文的基点并非着眼于“地役权”与“邻地利用关系”的概念之争,也不偏重于“相邻关系”或“相邻权”的概念孰更适当,法律的终极功效在于服务于世界,知足吾人社会生活的需要,不能裨益实践的空泛的纯粹理论争议没成心义。

“在你与世界的斗争中,你要协助世界”。

因此,就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两种制度适用此学界甚少触及的问题,笔者试作尝试性研究,以期刺激学界先辈、同仁等的智慧火花,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法制史及比较法的考察

  作为调节相毗邻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两种类似法律制度,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均肇源于罗马法。

在古罗马时期,最先出现了作为土地所有权限制的相邻关系制度-禁止权利滥用,所谓“凡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

从《十二铜表法》中清楚可见相邻关系制度的雏型,第七表《土地权利法》第9条规定:

“凡高度达15呎的树木,为使其阴影不至损害近邻地域,其周围须加修剪。

  若是近邻地域的树木因被风吹,倾斜到你的地域来,你可以按照十二铜表法提出整理它的诉讼”,第10条规定“允许搜集从近邻地域掉下的橡实”。

这是那时单纯农业社会条件下古罗马人对土地利用的一种很朴素的熟悉,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习惯法的色彩,但对相邻关系的法理把握上已相当精微。

限于农业的社会形态,相邻关系制度用于相邻农地、住地的利用调节。

同时第7条又规定“沿道路地域的所有者应沿道路构筑围墙,假设他们不曾用石头捣固道路,则可在任何地方通行驮载的牲口”,此关于通行的规定虽含有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内容,但权利主体已不单单限于相邻的土地所有人,而是指的过路通行者,这大体上离开了相邻关系的规定,隐约凸显地役权的雏型。

可以说,在古罗马人意识到用法典形式调节不动产利用关系之初,便已采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并重的双轨主义。

随着罗马城的重建和城市的发达、建筑物的增多,产生了通风、采光、眺望等利用邻人建筑物的需要,以相邻不动产为客体和不动产所有人为主体的相邻关系规则无法适应新的财产利用关系,地役权的内容大大扩张,随之出现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

可见,二者均为古老的法律制度,自人类社会初期就存在着二者互动的进程,并有着各自相应的适用领域。

  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对均同时两种制度予以确立,只是选择了不同的立法设计模式。

  《拿破仑民法典》就所有权仅笼统规定“是对于物有绝对无穷制地利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利用不在此限”,并无所有权的具体的内容。

但第二编财产法专设役权一章,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637条指出役权“系指为供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或便利而对一个不动产所加的负担”,第639条规定:

“役权发生于地址的自然情况,或法律所定的义务,或数个所有权人世的契约”,并基于此条,将役权分为从地址情况所发生的役权、法律规定的役权和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别离作三节予以具体规定。

从内容看,由地址所生的役权和法定役权涵盖了用水、分界、眺望、檐滴、通行等内容,因涉及到公共秩序,由法律硬性确立,意定役权因其私益性,由当事人以契约自由设定之,若权利人依法定役权仍不能知足利用邻人土地的需要,则以意定役权的方式行使之。

二者之分野与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分,殆无二致。

  《德国民法典》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立法体例:

该法典物权法编设“所有权的内容”一节,除有关所有权的权能规定外,其余全数为危险建筑物及设备、开掘、地界、通行等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

同时又设第5章役权规定地役权的概念及效劳功能,由第1018条“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利用该土地,或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对地役权的概念可以推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着迥异的应用范围,有别于相邻关系的公共性,只限于不同土地所有权人世的个别关系,当事人设定的地役权还可排除相邻关系的应用。

  《意大利民法典》则是法、德的折衷。

该法典首先在所有权一章中规定采光、眺望、滴水、界墙等相邻关系的内容,其后又专设地役权章,将地役权区分为强制地役权和任意地役权。

强制地役权有排水、通行、电缆通过等内容,与相邻关系并无二致,此种役权置于法律的硬性规制之下,但不动产相邻各方要依相邻的特定事实承担缔结地役权契约的强制义务,如未缔结,可依裁决取得役权。

任意地役权则由契约或遗言予以设立,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

  《瑞士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也均在规定相邻关系的同时规定了地役权,强调相邻关系的法律硬性规制,地役权则由当事人的一路意思自由设立,大体采取了德国模式的双轨制。

  由上可见,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法语称呼虽很有不同,但二者各有其不同的调整功能,是两种彼此独立且又彼此协调的制度,对这点的熟悉是一致的,不同的表达方式指向的是同一内容。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各有其调整空间,实属不争之事实。

  三、两种制度的意义和性能

  现行立法未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设有概念性规定。

学者对相邻关系的概念,用语不尽一致,兹列举其具有代表性者如下:

  史尚宽: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世,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彼此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一路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泽鉴:

相邻关系制度其功能正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或限、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两边利益关系之平衡”

  李由义:

相邻关系亦称相邻权,它是所有权或占有利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置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利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考虑的。

若是从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

  据上述各家对相邻关系所下概念加以比较观察,其强调的重点并非相同,有强调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旨在调和所有权或利用权冲突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以为是所有权或利用权的扩张或限制;

有指出是在一方行使权利时另方须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

措辞虽不尽一致,实质内容殆无不同,大体均以为相邻关系是相临近的不动产人在行使权利时,因彼此之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所有权内容的一种扩张或限制。

  笔者以为,权利与义务共生,任何权利都存有其特定的三维空间,超出该空间便不成其为权利。

从法律诞生所有权的概念时起,即从法律给予所有以所有权的称呼,所有权本质中即包含着义务,其权能并非绝对行使,而是有着其特定的外延空间。

即便将自然法思想中的所有权观念发展到极至的本位主义所有权制度也不以为所有权的行使是丝毫不受限制的。

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

此限制与拘束,即是所有权权能的处延。

相邻关系,作为从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其作所有权内容扩张或限制之解析,不如视为所有权权能之外延空间的一部。

理由有三:

  一、权利滥用之禁止,即“凡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作为罗马法上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毫无疑义,是权利人是不是合法行使权利的判断基准和外延界定,其功能在于划定权利范围的边缘线,当事人于其内可恣情行使、任意发挥,但越界犯规。

探析相邻关系的发端,依上揭法制史的考观察出,其演进史可直接上溯到权利滥用禁止制度,滥觞于此并在此立足基础上跟从社会经济生活变迁而亦步亦趋发展到目前阶段。

  二、扩、限之说相对于目前所有权理论涵盖的内容而言,乍看之下,确给人以所有权伸张、限缩的表象,如邻地挖掘土地动摇己方地基的损害防免,对邻地排水的容忍义务等,相邻两边的所有权权能在彼此冲空、产生对抗时,一方权能排斥另方优先行使,易令人以为一方的所有权取得了扩张,从而使他方受到了限制。

此时与其说所有权得以扩、限,不若说两所有权囿于本身的权能界限使然更易令人理解。

再则,所有权的发展史表明所有权的内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应形势的要求而不断改造、完善和进化,扩张、限制是相较较当前理论下的所有权内容来讲的,具暂时性,所有权包含内容随时期发展会有所张驰、转变,所谓扩张、限制固然会逐渐消弭。

  3、对相邻关系的损害,在诉讼上的救济,多依据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提起,方式上或停止侵害,或排除妨害,或补偿损失。

学者多不认可相邻关系能产生独立请求权,司法上也无此诉由。

受害人之所以能提出主张,无外乎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自己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权利受害是他方逾越相邻关系这条权利界限侵入他人权利空间的固然结果。

但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应得扩张而未得扩张、他方应受限制而未受限制诉请裁判,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

  何谓地役权,学者殆持一致观点。

有人以为,“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廉价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

”有人以为,“地役权是为了自己利用、经营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有人以为,“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为了知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还有人以为,“所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整理分析上述学者观点,均以为地役权是一种为自己土地廉价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然相邻关系也涵盖有此相同的内容,二种制度伯仲难分,认知起来极易令人迷惑困沌,产生误差。

学者们区分识别通常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围。

  二、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地役权则是基于两边当事人的契约产生。

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被骗但是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两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相邻关系中行使权利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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