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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课程平时作业一、请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10分)

答: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

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 请简述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8分)答:

(1)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传统国际法中,战争权被视为是国家本身所具有的固有的权利。

为此,国家有权利通过战争的形式来解决其与他国之间的争端。

但是,1928年《白里安——凯洛哥公约》(即《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止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国家的战争权开始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但是;该公约没有有效地抑止战争,最终还是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二战之后,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新的安全体制。

《联合国宪章》是在国际上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国际公约。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宪章之后,国际社会在一些其他的国际文件中重申在国际社会中禁止使用威胁和武力的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视为是一项非常

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有:

禁止在国际关系上首先使用武力;不得从事侵略战争和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解决国际争端、侵犯国际界限;各国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各国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侵入他国领土,或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此种活动;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而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亦不得成为他国的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所有国家应一秉诚意地从事谈判,努力采取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及加强国际信心之适当措施;以及履行其依国际法所负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责任。

(3)但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形式的战争。

根据宪章的规定,根据宪章体制进行的联合国集体安全行动以及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而采取的行动是合法的军事行动。

另外,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而进行的民族解放战争行为也被视为是合法的军事行动。

这些都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例外。

三、 请简述你对国际法上国家的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8分)答: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

力。

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现代国际法对于自卫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承认“集体自卫权”,从而将国家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联系在一起。

四、 请简述国际法上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主要制度内容。

(8分)答: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

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3)对于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4)由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采取特殊的规则:

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五、 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请分别予以简要说明。

(10分)

答:

国家给予外国人什么待遇,国际法上无统一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分为四种:

(1)国民待遇,即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和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3)差别待遇,即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给予不同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单向优惠,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但是发展中国家并不给予发达国家以同样的优惠。

六、 国际法上核心的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

(10分)

答: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

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了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其中《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

行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

《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欧洲社会宪章》、《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七、 请简述你对先占这种国家领土取得方式的认识和理解(。

10分)答: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

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

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

后者不依赖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这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事实行为人意图的工具。

而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人对标的物的主观认识,存

在与否,正确与否,在所不问。

故采事实行为说,更为妥当。

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国内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

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

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八、 请简述你对沿海国在领海内的管辖权的认识和理解。

(8分)答:

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

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

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九、 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国际法上的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8分)

答:

1、领空不得侵犯。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空。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

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2、设立“禁区”。

国家出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行。

但这种禁区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民用航空器。

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国家也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小分国籍地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3、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

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为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十、 请自行收集相关实例并结合实例分析和说明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及意义。

(20分)

答:

争端解决现在已经不再首先被视为一种防止战争的手段,反而越来越被认为是日益错综复杂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环保条约的必要成份。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防止战争的爆发,是影响以后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发展的"海牙精神"。

《联合国宪章》第1条关于联合国宗旨中明确规定: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及情势"。

第六章第33条规定:

"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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