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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福建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是全省电网六氟化硫气体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发供电单位、合资(联营)单位、基建单位的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五条福建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是全省电网六氟化硫气体使用的技术监督部门,在院内设立全省电网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福建电网六氟化硫气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新气验收,指导和监督省内各发供电单位、合资(联营)单位、基建单位六氟化硫气体检测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发供电单位有关六氟化硫气体使用的技术争议。

2.负责制订福建电网六氟化硫气体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测方面的规章制度。

3.负责六氟化硫气体质量检测方法的分析研究和标准化工作,负责有关仪器仪表的开发、校验和推广应用。

4.组织因六氟化硫气体引起的设备故障分析,向省公司提交有关分析报告和提出防患措施。

5.负责对福建电网从事六氟化硫气体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6.承担各发供电单位不具备开展的试验项目。

第六条各发供电单位、合资(联营)单位和基建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六氟化硫气体监督检测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本单位对国家、国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管理的有关标准、规程、文件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2.按照《省公司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规程》等文件的要求,对本单位六氟化硫气体的进行监督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六氟化硫气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六氟化硫气体的验收、存放、回收和废气的处理工作。

4.在单位的基建施工中,监督基建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六氟化硫气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六氟化硫气体引起的设备故障分析,向省公司、中试院提交有关分析材料。

6.建立本单位六氟化硫气体质量检测方面的规章制度,电气设备的气体监督技术档案,总结上报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7.做好本单位六氟化硫检测仪器、回收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将六氟化硫检测仪器送计量部门校验。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六条六氟化硫新气的管理

1.在六氟化硫新气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气瓶编号、净重、生产日期和检验报告单(或分析报告)和无毒合格证;

气瓶的漆色字样、安全附件。

2.在新气到货后一个月内,按照GB12022《工业六氟化硫》进行质量验收,抽检率为30%。

同一批相同出厂日期的只测定湿度和纯度,并抽一瓶气体进行质量全分析。

3.对国外进口的新气,应按IEC376或GB12022有关新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4.新气验收合格后,应将气瓶转移到阴凉干燥的专门场所,直立存放。

未经检验的新气不能同检验合格的气体存放一室,以免混淆。

5.对六氟化硫气体在储气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在使用前应复检其中的湿度和纯度,指标应符合新气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运行中六氟化硫气体管理

1.运行中SF6气体绝缘的电力设备,应按照《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闽电生[2005]139)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SF6气体检漏试验和湿度测量试验,发现漏气要及时补气、不合格的气体要进行处理。

2.现场进行气体湿度检测时应选择在天气晴好,且环境温度接近20度的条件下进行,应注意避免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

3.对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补气时,如遇不同产地、不同生产厂家的六氟化硫气体需混用,应参照《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闽电生[2005]139)中有关混合气的规定执行。

4.基建单位向设备业主单位交接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时,应提供所用六氟化硫新气出厂质量检测报告、福建电网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的新气验收报告和设备投运前气体湿度检测报告。

5.为保证人身安全,六氟化硫设备安装室内应注意通风换气,并安置一定数量的监测仪,定期进行六氟化硫和氧气含量的检测。

第八条设备解体时六氟化硫气体管理

1.设备解体检修前,应对设备内的气体进行必要的分析测定,根据有毒气体含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通过六氟化硫回收装置将六氟化硫气体全部回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3.回收的气体应装入标有回收气体标志的钢瓶中。

如通过净化装置处理,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可充回设备继续使用。

4.六氟化硫设备内部含有有毒或腐蚀性的粉末,应用专用的吸尘器进行清理干净,用于清理的物品需用20%的氢氧化钠溶液浸泡后深埋。

第九条吸附剂的使用管理

1.六氟化硫设备内吸附剂的种类、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设备制造厂规定,一般吸附剂的用量控制在充入六氟化硫气体重量的10%。

2.吸附剂在安装前要进行活化处理,处理温度和时间要按照吸附剂生产厂的要求进行控制,对于分子筛吸附剂一般要求在400-500℃下烘2~3小时。

3.应尽量缩短吸附剂从干燥容器或密封容器内取出直至安装完毕之间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min。

吸附剂安装完后,应立即安排抽真空处理。

4.一时未用的吸附剂应放入干燥容器内存放。

5.已产生分解气体的设备中更换下来的吸附剂不得再生,应用20%的氢氧化钠溶液浸泡处理后深埋。

第十条六氟化硫气瓶运输、贮存及废气处理的管理规定

1.六氟化硫气体运输时可以卧放,气瓶所配安全帽、防震圈要齐全。

2.六氟化硫气体的存放应按照验收合格新气、新到待验收新气、使用后留下余气、空瓶和回收气体气瓶分类存放;

存放气瓶要竖放,标注明显标志并向外。

3.贮存场所应宽敞,通风良好;

要有防晒、防潮的遮盖措施,且不准靠近热源及有油污的地方。

4.对于事故设备六氟化硫气中含有大量电弧分解产物的回收气体不宜进行再生处理,可委托环保部门或气体生产厂家进行处理。

第四章检测仪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发供电单位应配备六氟化硫湿度、检漏和分解产物检测仪器和气体回收、再生装置,并制订详细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和定期校验制度,建立使用档案。

第十二条六氟化硫湿度测试仪使用完毕,应用氮气进行冲洗和干燥,检测用的管路、接头、减压阀和传感器应放入干燥器中存放。

第十三条六氟化硫湿度仪、检漏仪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每年应送检一次。

第五章技术文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发供电单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2.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3.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4.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检修试验人员安全防护条例

5.有关六氟化硫新气质量、气体湿度、气体泄漏检测的国家标准

6.有关六氟化硫气体检测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7.六氟化硫气体验收方法

8.六氟化硫气体质量分析检验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

9.六氟化硫气体监督检测仪器仪表的操作规程

10.接触六氟化硫气体的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和保健的有关规定

11.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十五条发供电单位应归档管理的文件:

1.六氟化硫新气验收、运行设备六氟化硫气体质量定期检测报告、大修前后六氟化硫气体质量分析报告。

2.仪器使用说明书、仪器调试、使用、维修记录。

3.仪器检定规程和自检规程,仪器定期校验报告。

4.有关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六章技术培训与交流

第十六条从事六氟化硫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有行业颁发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从事六氟化硫气体监督检测人员必须并取得省公司人资部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从事六氟化硫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及交流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起草,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新六氟化硫新质量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

六氟化硫纯度(SF6),%(m/m)

≥99.8

空气,%(m/m)

≤0.05

四氟化碳(CF4),%(m/m)

湿度(H2O),μg/g

≤8

酸度(以HF计算),μg/g

≤0.3

可水解氟化物(以HF计算),μg/g

≤1.0

矿物油含量,μg/g

≤10

毒性

生物毒性试验无毒

附表二

六氟化硫设备在20℃时气体湿度的允许值

气室

有电弧分解物的气室

无电弧分解物的气室

交接验收值

≤150μL/L

≤250μL/L

运行允许值

≤300μL/L

≤500μ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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