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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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分包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后复印存档: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包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及分包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安全资质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爆破作业相关人员证书等)。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六、分包人投入本工程的资源:
(一)技术人员:
(二)管理人员:
(三)机械设备:
(四)材料:
七、分包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分包合同价款的5—10%,在合同签定前七天交纳。
)
八、分包人的质量保证金:
(分包合同价款的5—10%,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承包人坐扣。
九、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
(分包合同价款的1—2%,在合同签定前七天交纳。
十、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三)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四)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五)本合同条款;
(六)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三、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
。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约定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4)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7天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7)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按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l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可顺延的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5.暂停施工
15.1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安全保证金的额度按照协议书第八条,具体执行方法为: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9.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0.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1.2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根据以下指令提出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和份数为:
23.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条款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