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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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绵阳市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第六条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是绵阳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区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在绵阳市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在绵阳市城区投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在绵阳市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国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绵阳籍的7座及以下非柴油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排量不小于1.6L或1.4T,裸车价格不小于9万元;
混合动力网约车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出租汽车续驶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四)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
(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
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
(六)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排放应当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第十六条转为网约车的在用车,应为使用不满三年(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日为准)的车辆,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网约车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发放网约车标识。
第十八条网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绵阳市网约车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评定表;
(五)机动车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9cm*6.2cm);
(六)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网约车应经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报备应按第三十四条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十条在营运期间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具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车上配有安全带、有效灭火器、三角警示牌;
车身粘贴明显的网约车标识;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车上张贴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或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二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二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绵阳市户籍或取得绵阳市的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五条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符合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达标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