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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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1、机构准入
(1)机构审批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审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中规定的原则,即: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3)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4)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5)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2)机构准入程序
1)政策性银行的设立。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组建方案,政策性银行筹备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总、分行机构设置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申请人。
2)政策性银行增设分机构的程序。
①政策性银行总行将增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报请财政部;
②财政部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
③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
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
⑤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原则同意后,再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具体事项;
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有关政策性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和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意见反馈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意见答复申请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批复申请行设立分支机构会给申请行的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审批程序如图3-1所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政策性银行总行
财政部
⑦③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⑥④①
⑧
⑤
图3-1政策性银行机构准入审批程序
2、业务准入
(1)业务审批原则
1)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2)完善政策性银行功能,促进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
3)属政策性金融范畴;
4)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业务准程序
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在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时一并审批。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品种,由政策性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增开上级行授权的外币业务品种,应由该分支机构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
对通过批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出批准文件。
对未获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退回其申请,或发出《新业务申请否决通知书》。
政策性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开办的部分业务附带有额度、业务对象等限制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及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计划筹借国际商业借款;
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
人民币同业拆借;
向国家基础设备、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建设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担保业务;
外汇贷款;
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存款和结算业务;
贷款项下的外汇汇款;
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
代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低客资金保值的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担保;
自营外汇买卖;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同业外汇拆借;
承销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债券;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
办理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信贷业务;
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我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担保;
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
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
外汇借款;
在境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代客外买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
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
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办理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发行金融债券;
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境外筹资;
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国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
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1)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审核政府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外(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有关人员还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见表3-1。
表3-1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
从业经验
学历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本科以上(含本科)
总行营业部总经验(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一级分行营业部部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大专以上(含大专)
支行行长
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
适用备案制的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董事;
总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全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
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
支行副行长。
(2)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国务院直接任免的政策性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情况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或备字根。
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
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
(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方法
1、非现场监管指标
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设置了相应的非现场监管所需要的数据和指标(未正式下发)。
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设有:
贷款投向指标、安性性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针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有:
资金封闭运行指标、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1)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2)
表3-2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贷款投向指标
中长期贷款比率
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100%
贷款行业投向比率
“两基一支”行业贷款期末余额÷
新发放贷款行业投向比率
“两基一支”贷款新发放额÷
各项贷款新发放额×
大中型项目贷款比率
大中型项目贷款期末余额÷
安全性指标
资本充足性指标
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额÷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
指标
类别
安
全
性
指
标
贷款方式指标
保证贷款率
保证贷款期末余额÷
抵押贷款率
抵押贷款期末余额÷
质押贷款率
质押贷款期末余额÷
信用贷款率
信用贷款期末余额÷
贷款质量指标(期限分类)
逾期贷款率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
呆滞贷款率
呆滞贷款率÷
呆账贷款率
呆账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
贷款质量指标(五级分类)
正常贷款率
正常贷款率÷
关注贷款率
关注贷款率÷
次级贷款率
次级贷款率÷
可疑贷款率
可疑贷款率÷
损失贷款率
损失贷款率÷
贷款履约率
本期新到期贷款本金收回额÷
本期新到期贷款本金额×
贷款集中度指标
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期末余额÷
资本净额×
贷款余额最大十家客户占比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单一行业贷款比例
对同一行业发放的贷款总额÷
贷款总额×
单一地区贷款比例
对同一地区发放的贷款总额÷
特定项目贷款比例
特定项目发放的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