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等级及电气设备选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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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
100<
T6
85<
100
1、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见表2、
级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ESG)
IIA
≥0、9
≥0、8
IIB
0、5≤MESG≤0、9
0、45≤MESG≤0、8
IIC
≤0、5
≤0、45
1、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得划分
(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
(2)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
(3)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就是短时存在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
注:
正常运行就是指正常得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得装卸、密闭容器盖得开闭、安全阀、排入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得状态。
2、名词术语
2、1隔爆型电气设备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得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得电气设备外壳得电气设备,其标志为“d”。
2、2增安型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得高温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以避免在正常与认可得过载条件下出现得这些现象得电气设备,其标志为“e”。
3.防爆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性气体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
一个就是电气设备产生得火花、电弧、另一个就是电气设备表面(即就是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相接触得表面)发热。
对于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电弧、火花得部件入在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压开支等其它防爆型式等就可达到防爆目得。
而对于增安型电气设备就是对在正常运行不会产生电弧、火花与危险高温得设备,如果在其结构上再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尽力使设备在正常运行或认可得过载条件下不会发生电弧、火花过热得现象,就可进一步提高设备得安全性与可靠性。
因此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而可用于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
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得类别、温度组别
4、1粉尘防爆温度组别
粉尘按其点燃温度分3组,如表3。
温度组别
点燃温度℃
T11
T<
270
T12
T≤270
T13
150<
T≤200
4、2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得分类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按其限制粉尘进入设备得能力分为两类。
尘密外壳外壳防护等级为IP6X,标志为DT。
防尘外壳外壳防护等级为IP5X,标志为DP。
4、3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个危险区:
(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得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得环境。
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使其外壳能阻止可燃粉尘进入或进入量不会防碍设备安全运行,内部堆积得粉尘也不易产生点燃危险,从而保证使用时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爆炸得电气设备,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类型对应表4中得规定进行选型。
危险区域
粉尘种类
爆炸性粉尘
可燃性粉尘
导电粉尘
非导电粉尘
10区
尘密型(DT)
11区
尘密型(DP)
6.防爆标志举例
6、1如电气设备为II类隔爆型,B级T3组,标志ExdIIBT3、
6、2如电气设备为II类增安型,温度组别为T2组,标志为ExdIIBT2、
6、3如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得复合型式,则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II类主体增安型并有隔爆型C级T4组部件,标志为ExedIICT4。
6、4如电气设备为粉尘防爆尘密型T12组。
7、引入装置通径对应见表5
通径
相当得管螺纹
俗称
允许电缆最大外径(Ф,mm)
DN15
1/2
4分
10
DN20
3/4
6分
14
DN25
1
1寸
17
DN32
11/4
1、2寸
23
DN40
11/2
1、5寸
30
DN50
2
2寸
38
DN70
21/2
2、5寸
46
DN80
3
3寸
56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得通知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得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得《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就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得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得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得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得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得主要内容有: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得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得范围,电气设备得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与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与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得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得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得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得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得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得方针,保障人身与财产得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得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得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与起爆药等得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得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得物质得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得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得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得有关国家标准与规范得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得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得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得可燃液体得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得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得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得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得条件同时出现得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得产生及积聚得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得压力与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与缩小爆炸危险区域得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得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得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得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得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与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得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得措施。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得频繁程度与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
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
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就是短时存在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得环境。
正常运行就是指正常得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得装卸,密闭容器盖得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得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得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得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得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得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得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得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得输送易燃物质得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得释放频繁程度与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得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得,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得固定顶盖贮罐中得易燃液体得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得易燃液体得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得蒸气得自由排气孔与其它孔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