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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监理实施细则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

监理细则

嘉兴正信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监理部

二O一五年九月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

理细则监

核:

校核:

编写:

二0一五年九月

1工程概况

本工程范围为凤桥港河段(凤左K0+000.00~凤左K3+091.55)和九里桥港河段(九左K0+000.00~九左K2+133.70)。

堤防总长5099米,凤桥港河段堤防长3046米,九里桥港河段堤防长2053米。

2总则

2.1编制依据

(1)《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协议书》;

(2)《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技术标》;

(3)《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商务标》;

(4)《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招标文件》;

(5)《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图纸》;

(6)《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监理规划》;

(7)《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2适用范围

本监理细则适用于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的工作内容。

2.3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2.4适用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在本工程施工中可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图纸说明的技术标准,引用规程、规范;

(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3)《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5)《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6)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7)水利部(2003)28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8)《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写说明与示例》

(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实用手册》

(10)《建筑土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1998年版)

(1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标(2000)234号

(12)《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1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5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心要条件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工程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2.5.12.5.2发包人负责二个排泥场(含排泥场围堰、排泥管)临时占地的借用。

发包人负责提供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图纸和2.5.3地质勘探报告。

发包人负责提供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的控制点,2.5.3并移交给施工、监理单位。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3单位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3.1

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单

施工组织设计

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及人员表具备开工条件证明文件

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等

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准备情与业主商定开工日期况、审核资料No

Yes

监理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签收

后,报送相关单位

3.2砼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内容

现场待验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三检合格

报砼开仓浇筑申请单

No

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Yes

监理工程师签开仓单

4质量控制内容、措施、方法

4.1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

4.1.1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招标文件》本工程合同质量要求为合格,但监理部以控制本工程达优良工程为目标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4.1.2工程质量检验内容: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程施工过程控制的检验内容主要有河道断面检测、土方干密度检测、砼试压块、砂浆试压块、塘渣压实度、泥结石路面压实度检测等,具体施工单位自检数量与监理抽检数量,我部按相关规范要求汇同施工单位另行出一份详细的计划。

4.1.3旁站监理方案

4.1.3.1旁站监理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本工程质量方面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与工序有:

土方回填、砼底板浇筑、主体结构砼浇筑、其他隐蔽工程等;安全方面旁站监理有模板(含支模架)拆除、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的其他高危险工序。

4.1.3.2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任: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或安全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1.3.3旁站监理程序:

1、施工方根据本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督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到达之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方,通知内容包括旁站监督内容,该部位(或工序)的计划施工时间,施工员、专职质检员(或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的名单及上岗证编号;2、监理方在收到施工方书面通知后,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时到达旁站地点,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进行处理;3、施工方及监理方如实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4、将旁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入监理日记。

5、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1.3.4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或安全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1.3.5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1.3.6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4.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2.1土方开挖质量控制

4.2.1.1土方开挖程序

(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21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3)单位工程开工前期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方开挖工程施工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4)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并报开工申请。

(5)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6)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4.2.1.2土方开挖质量控制方法

(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

(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4.2.2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4.2.2.1混凝土施工程序

(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开工进行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14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2)在分部混凝土工程开工14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一式三份报监理部审批。

(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4)混凝土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5)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6)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

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7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7)承建单位可实时向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

4.2.2.2混凝土过程施工质量控制

(1)运至工地用于混凝土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检验报告,承建单位的自检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浙水建[2003]28号文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水泥标号、②凝结时间、③安定性。

必要时还应增加:

稠度、细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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