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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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方案
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完善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到2017年底前,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安全等得到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完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
二、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为具有新会区户籍的城乡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年龄为0-18周岁(含18周岁),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
(一)孤儿。
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
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1.残疾儿童。
是指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0—6岁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听力、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
残疾种类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
其中一、二级为重度残疾,其他为轻度残疾。
2.重病儿童。
是指罹患特定重病的儿童。
特定重病包括白血病、艾滋病和《江门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特定病种。
(三)家庭困境儿童。
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以下情形:
1.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
2.父母双方重病(参照新会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病种)。
3.父母双方重残(一、二级残疾以及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4.父母双方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
5.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
6.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
7.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8.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安全困境儿童。
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
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以区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寄养、收养、亲属抚养等分散养育为辅的孤儿保障制度,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区财政负责,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市的规定,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市的规定,由区、镇(街、区)两级按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残疾儿童两项补贴。
按照《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江民福〔2016〕78号)要求,对困难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为:
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0元、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2.重病儿童生活救助。
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0号)的要求,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69号)规定的特定病种,且已纳入低保救助的,按照《关于做好分类施保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民〔2016〕265号)的规定,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
对于没有纳入低保救助的重病儿童,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发给生活救助金。
重病儿童救助资金,由区、镇(街、区)两级按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重病儿童如果同时是残疾儿童的,可按规定在享受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的基础上,同时享受重病儿童生活救助。
(三)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因客观原因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困境儿童”中的第2、3、4、5、7类。
2.低保困境儿童分类施保。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照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分类施保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民〔2016〕265号)规定,通过分类施保提高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是低保家庭中的学前儿童和小学、中学(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按我区低保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二是单亲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低保家庭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三是低保家庭中的大学(含大专,不含业余大学)在校生,按我区低保标准的60%增发救助金。
3.按照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制度发放生活补助。
对于因主观原因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要求,按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对于已享受低保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家庭人均月补差低于500元的,采取补差的办法进行补足。
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困境儿童”中的第1、6、8类。
4.临时救助制度。
对于持有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贫困儿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其申请采取优先处理原则,实施及时救助。
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区、镇(街、区)两级按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四)健全医疗保障。
1.困境儿童医疗救助。
对困境儿童实施医疗救助,救助的对象、类别以及标准,按照《印发新会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4〕9号)执行,并随着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为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依托市、区医疗资源开展、落实对听力残疾儿童、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及孤独症(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等康复项目,加大对残疾儿童助听器、假肢及矫形器装配等救助项目的推进力度,确保康复救助对象每次康复救助的时间,保证康复救助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同时,发挥残联、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对残疾婴幼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五)完善教育保障。
1.扶贫助学制度。
全面加强困境儿童助学工作,确保健康适龄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
持续落实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政策,免收学习费、课本费。
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及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确保孤儿和低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等原因而失学。
把慈善助学工作作为扶贫助学的有力补充继续推进,将教育救助的受惠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学生。
2.送教上门制度。
为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探索建立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制度。
以免费教育、协商一致、定期送教为原则,为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包括认知课程、适应性课程等教育训练课程,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潜能,提高认知能力和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
在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注重创新送教上门服务工作方式,灵活选择送教上门服务方式。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增设学前班。
妥善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安排,做好每年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指定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建立送教上门对象的相关档案。
建立健全送教上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合力推进送教上门服务。
(六)强化监护责任。
困境儿童的监护,涉及到儿童亲属、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别困境儿童的监护,民政部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事程序、规范移交手续、健全档案资料。
具体如下: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等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和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
5.对于缺少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
6.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明确抚养监护要求。
(七)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建立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
区救助站和区儿童福利院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解救、护送来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弃婴、弃童,要切实做好婴幼儿照料工作;公安部门对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弃婴、弃童,要及时做好验血采集DNA,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开展寻亲工作,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工作职责、保障措施等,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困境儿童福利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镇(街、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处置本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困境儿童工作保障服务队伍。
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依托区、镇(街、区)、村(社区)三级民政部门组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队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自上而下、衔接畅顺、信息共享的三级保障工作网络。
1.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本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理、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
2.各镇(街、区)社会事务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