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喷头认可基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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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C3604、C3771

CNS4125

青銅鑄件

BC6、BC6C

CNS3270

不鏽鋼

304級以上

濾網

CNS3476

不鏽鋼線

迴水板

不鏽鋼棒

CNS4383

黃銅板及捲片

C2600、C2680、C2720、C2801級以上

壓緊圈、銅環、錐形螺帽、螺釘

C3601、C3602、C3603、C3604級以上

三、強度試驗:

使用附圖1或附圖2所示之試驗裝置,將噴頭施以使用壓力上限值之1.5倍水壓放射2分鐘後,不得發生脫落、變形、破損或功能異常等情形。

四、放射量試驗:

使用附圖1所示之整流筒,以清水在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各放射約1分鐘或測定50ℓ(或100ℓ)通過點之時間,以換算每分鐘之放射量。

該放射量應在噴頭標準放射量+5~0%之範圍內。

五、泡沫分布試驗:

使用泡沫分布試驗裝置(如附圖2),依所採泡沫藥劑種類及混合濃度之上、下限值,在泡沫噴頭裝置高度之上、下限位置,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分別使泡沫噴頭放射1分鐘,以測量各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重量,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平均值及最低值,均應在下表(表2)之規定值以上。

泡沫水溶液比重以ℓ計算之。

表2單位:

ℓ/min

泡沫藥劑種類

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量

平均值

最低值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0.65

0.26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

0.80

0.32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0.37

0.15

(一)裝置高度:

從採集盤上緣垂直計算至噴頭下端。

裝置高度不得大於其使用範圍之下限值,並不得小於其上限值,裝置間隔距離則為3m以上。

(二)採集總面積:

先分別取得平均長度、寬度(由兩端及中心點測得之三個數值,取其平均值),再依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長度(m)×

平均寬度(m)-0.4(m2)=採集總面積(m2)

(三)放射時間之量測:

自閥門開啟至閥門關閉之時間為60秒。

但試驗設備係採圖1至圖4之任一種方式者,依圖示方式計算其放射時間。

(四)上開試驗實施前,應先記錄下述時間:

自閥門開啟至泡沫噴頭開始放射之時間、自閥門開啟至達到使用壓力的上限或下限為止之時間、自閥門關閉至泡沫噴頭停止放射之時間。

(五)採集盤之容器,由受檢者分別標示其重量,試驗實施前應抽取其中10個採集盤,測定其重量。

標示重量和測定重量相差達20g以上時,全部採集盤均須測重。

(六)測定時應使用桿秤或其他經校正之量重工具。

(七)採集盤所採集之泡沫水溶液量接近合格與否之判定值時,須以更準確之測定方法再行量測。

如泡沫自採集盤溢流入鄰接之採集盤,測定時得不考慮採集盤間液量之增減

(八)試驗結果如未達表2之規定值以上,惟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視為合格:

1.未達表2所列規定值之採集盤在5個以下者。

2.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與其超過規定值之各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平均值,在表3規定之平均值以上。

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相互連接,可視之為群組,計算其與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平均值。

供計算平均值之採集盤,不得計算2次以上。

3.分布量比所求得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均不得超過1.20,其計算方式如下:

六、放射密度:

與泡沫分布試驗同時進行,其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度應符合下表(表3)之規定。

表3單位:

ℓ/min‧m2

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度

6.5

8.0

3.7

七、發泡倍率試驗:

依附圖3所示之試驗裝置,配置四個噴頭,在所使用藥劑之濃度上限值及下限值,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進行放射,測量其發泡倍率(試驗方法如附錄1或2)。

該發泡倍率須在五倍以上。

兩個量筒中,其中如有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力上限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八、25%還原時間試驗:

與發泡倍率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方法如附錄1或2)。

發泡後,其25%還原時間應在下表(表4)所列之規定值以上。

兩個量筒中,如其中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力上限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表4單位:

sec

25%還原時間

60

30

九、滅火試驗:

依附圖2配置四個泡沫噴頭,並依附圖4所示,下方置一鐵製燃燒盤(長200cm×

寬100cm×

高20cm),燃燒盤內注入水60ℓ、汽車用無鉛汽油(符合CNS12614者)60ℓ。

泡沫噴頭之裝置位置應在其裝置高度下限值處(高度之量測係指自下方燃燒盤上緣起至噴頭下端間之距離),依各該滅火藥劑種類及其濃度下限值之泡沫水溶液,於點火1分鐘後,以泡沫噴頭使用壓力下限值放射1分鐘。

須能於1分鐘內有效滅火,且放射停止後,1分鐘內不得復燃。

滅火時,有關泡沫水溶液放射時間之量測,依五、(三)之規定為之。

十、標示:

在泡沫噴頭表面顯而易見處,以鑄造或刻印等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並對照申請圖說,檢查是否符合。

(一)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型號

十一、試驗之一般條件:

施行各項試驗之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及各項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

試驗場所之溫度及濕度,原則上以標準溫度狀態(20±

15℃)、標準濕度狀態(65±

20%)、微風狀態(風速在3.4m/sec以下)為準。

但泡沫分布試驗及滅火試驗,則應控制在無風狀態(風速在0.5m/sec以下)進行試驗。

溫度及濕度在試驗開始時及完成時均應記錄。

(二)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

各項試驗結果所得數據,依數值修整法(參考CNS11296〔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之附錄B)加以修整,其修整間隔應依下表(表5)之規定。

表5

項目(量)

修整間隔

放射壓力

使用壓力計刻度之1/2

放射量

0.1kg

泡沫分布量

5g或5mℓ

時間

0.1sec

發泡倍率

1/10倍

試驗裝置尺寸

10mm或1cm

型式試驗前,應確認泡沫原液比重、PH值及粘度,並加以記錄。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20個(型式變更時亦同)。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試樣數如下表(表6)所示。

表6

試驗項目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樣品數

外觀‧標示試驗

20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

放射量試驗

強度試驗

4

泡沫分布試驗

發泡倍率試驗

25%還原時間試驗

滅火試驗

(二)試驗流程

(20)

(4)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1.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7)之規定量測。

表7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最大直徑

Ο

全高

濾網網目

※Ο

噴嘴口徑

裝接部螺紋

空氣吸入口

錐形螺帽

其他重要部分

備註:

1.Ο係指需測定項目;

※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應與申請時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2.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元時間及滅火性能試驗等項目之實施,依下表(表8)之規定。

表8

混合

濃度

裝置

高度

使用

壓力

申請時

型式變更

個別認可

試驗項目

上限

上限

分布

發泡

還原

下限

下限

滅火

1.◎係指申請時需提出廠內試驗成績記錄表

2.○係指實際實施之條件項目。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四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補正試驗一次。

補正試驗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仍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

有關泡沫噴頭之型式區分及型式變更範圍,依下表(表9)之規定。

表9

型式區分

型式變更

輕微變更

1.使用不同種類之泡沫滅火藥劑者。

1.本體材質變更

1.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之變更

2.使用壓力範圍或放射量不同者

2.錐形螺帽及噴嘴口徑、形狀之變更

2.耐蝕加工方法變更

3.外觀或形狀完全相異者

3.空氣吸入口之形狀、尺寸變更

3.尺度之容許誤差之變更

4.濾網或迴水板之形狀、尺寸變更

5.連接配管之裝接螺紋變更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6至附表8。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1至附表5之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依CNS9042規定辦理。

(二)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四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表10)所示。

表10

個別認可樣品數

依附表1至附表4之抽樣表中一般試驗之試樣數

依附表1至附表4之抽樣表中特別試樣試驗之試樣數

2

(二)有關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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