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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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不认同人民调解?
)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当事人李某的度上来想,让你选择依靠人民调解来解决问题,你是否有百分之百的信心认为能够成功?
你肯定会认为之前与我商量时我就已经断然回绝,难道换个人来替我商量就能够成功吗?
其实当申请启动调解的当事人都有这种怀疑时,这种调解就成为了侥幸的游戏,而且更重要的就是调解本来是一种居中性的辅助工作,在这样的意识环境下,很容易就被误认为所谓“有偏有向”的行为,造成了调解难以正常有效的进行。
(2、是否真的了解人民调解?
)说到这里就不能说先明确一下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两条法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这样的两点内容,第一,人民调解实际上只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来解决纠纷,并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人民调解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促进协商的,并不存在偏向问题。
总结上两个问题,我们应该都有一个感觉,就是人民调解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柔性的处理手段,那么就要求我们在使用这种手段时,先分析面对的纠纷到底适不适合通过这种途径解决。
举个例子,假如同村的二强和我是朋友,一天我们俩喝酒之中因为口角就打了起来,结果二强就把我的嘴唇打出血了,我要求二强对我进行赔偿医药费,但是他不同意,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申请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呢?
(可以,因为只是轻微伤,不成立刑事犯罪案件,仅存在民事赔偿问题,而且考虑到二强是同村,有一定的人情世故的成分在内,我就更倾向于申请人民调解)
变换一下内容,假如二强狗把我达成了重伤住了医院,我一气之下就把二强给告上了法庭,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启动启动调解程序呢?
(不可以,因为案件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性质上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
人民调解最常见的应该是解决一些所谓的“意气之争”,也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原本就已经很明确,只是双方当事人因为一些人情世故的原因还难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的纠纷。
(3、人民调解的效力如何?
)那么说到这里,大家对人民调解的效力应该也都有了大概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回到我们最开始的案例中来,李某向乡司法所申请启动了司法调解,结果我还是一口回绝,李某就十分着急,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拍案而起怒道:
“咱们法庭上见!
”
由此将引出我们另一种维权手段之最:
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诉讼!
(1、为什么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李某手持的那份合同中明确的写着我和他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虽然不同意分割,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我不同意就不许分割的内容,那么就算我不同意,李某主张分割荒山地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判决下来之后,我还是不同意分割,而且横加阻拦,那么这时李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我还要提到一个问题,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不执行法院的执行令,而且情节严重的,是要成立刑事犯罪的)
那么什么时候要使用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上面的案例中就已经能够得出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矛盾又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使用诉讼来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方案。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说到提起诉讼,涉及到的主要有两种:
1、民事诉讼。
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也就是我们上面的案中李某和我之间的民事纠纷类型所对应的内容。
那么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还有一种类型的案件:
就是仲裁案件。
这也是要讲到的维权“五宗最”之一:
最具有针对性:
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
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
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之所以说仲裁最具有针对性,是因为从仲裁的概念中就能够看出,仲裁面对的是在合同出现之前就已经假设会出现就纠纷这样的消极后果,合同中提到的仲裁内容主要起到的作用就在于预防难以解决的矛盾问题。
但是并非所有的协议都适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实际上就是两种纠纷不能够仲裁:
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有专门的行政管辖机关的不能仲裁。
在诉讼中,还有一种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2、行政诉讼。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其内容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能通过调解结束诉讼。
现在我们再次回到最开始的案例,就在李某和我还在为是否分割这片荒山地而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突然传来一个消息,我和李某家养着的三只羊被行政执法机关给抓走了,理由是在荒山上放牧违反国家禁牧的规定,待我们匆匆赶到时,行政执法机关将我和李某都抓了起来,付款5000元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行政执法机关开出的行政处罚没有给出法律依据,也就是不合法,那么李某和我就可以主张行政执法机关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利。
与此同时,如果我和李某不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神马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呢?
这就引出了维权“五宗最”之四: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兼容性)简单一些讲,在同一个案件中,如果是先进行的行政复议,那么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若是先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不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了,因为诉讼具有终局性)
最后,我要提的是大家都能最先想到的:
上访!
这个大家都太熟悉了,我就不介绍基本内容了,主要说这样一点,党员是否可以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不算违法,但是违纪。
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条例。
党员一些事情的处理意见不服或对其它事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严禁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党员参与集体上访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这样做违反党章的规定和党的纪律。
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战斗集体。
每个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
其次,这样做有损于党员的形象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
从一些集体上访所反映的问题看,往往直接牵扯地方和个人利益在里面。
作为党员,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全局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应当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顾大局,识整体,以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全局利益。
群众看党员,党员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党的整体形象。
如果党员不能带好头,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群众也必然对我们党失去信任。
再次,这样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集体上访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现在,有些集体上访直接影响到了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小范围的不稳定。
也有些集体上访是受少数坏人操纵,蓄谋闹事,攻击反对党和政府。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能被人利用,做出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情来。
每个党员都要做维护社会稳定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