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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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1、会议费及活动费治理

  

(1)学校进行凉爽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生活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由校长同意,并确定出生活标准、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

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并签字报销时附件附后。

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自己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治理

  

(1)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办公用品添置费的治理

  

(1)添置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财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置表),财务处依照学校经费打算权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再由财务处实施。

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一律由财务处统一购买。

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

购买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室造册登记(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严格借(领)用制度。

  四、固定资产治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年终必须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缘故,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严禁变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需借用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借物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5、学校楼舍等维修,由学校研究后实施。

  五、民主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治理必须坚持扭亏为盈,民主治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民主治理领导小组。

成员在教职工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委派。

  2、民主治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民主治理小组人员应积极参与学校重大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六、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报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讲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七、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

学校的财务,由学校民主治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未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

对审计出的咨询题要严肃处理。

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2、专项审计。

依照职工反映的咨询题,由民主治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澄清事实,妥善处理和解决咨询题。

  3、离任审计。

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接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关系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另:

财经治理制度、资金治理制度、票据治理制度等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从20xx年3月10日起执行,由火石岗小学负责解释。

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饽的地点,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学校财务治理制度(中小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治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同意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能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要紧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操纵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治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治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点财政和教育部门依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治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确实是指中小学校依照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打算。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差不多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进展的差不多需要,参考往常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依照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依照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中小学校依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操纵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打算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阻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确实是指中小学校依照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治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治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差不多支出和项目支出。

差不多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差不多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能够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治理,差不多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阻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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