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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索赔管理的现实意义包括:
(一)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
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市场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进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
国外建筑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
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强化索赔意识,提高索赔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1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索赔管理的现状
工程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阳合同”是指业主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阴合同”是指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商签订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己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
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三、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承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同时,风险合同现象严重。
一般来讲,工程承包合同的正常风险总是存在的,而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
四、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五、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对于业主主要是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合同及索赔的理论研究
2.1施工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阶段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阶段,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将有根本性的影响。
合同管理贯穿于招标投标的全部过程,两者是非常关键的管理环节。
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审核招标文件即是合同管理的开始。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又是合同文件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当合同签订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进行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
作为总包商,在合同实施阶段一定要做好对各分包商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设计图纸要求、不突破合同价格、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合同规定的缺陷修复期内履行修复职责,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测量程序,做好总包商对业主和总包商对各分包商已完设计图纸、已完设备、已完工程量的测量,以及质量检查、检验、试验和计价工作。
2.2合同变更
2.2.1合同变更的种类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
其变更的种类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项目。
工程项目的增加多数是业主出于对工程的整体考虑并由监理工程师提出的。
这类项目并未包含在合同文件的原工程量清单中,但是这些增加项目必须属于原合同范围且有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完成。
2、项目内容变更。
由于设计变化或其它原因,合同所列项目工程量相应产生变化,但单价合同无须增加项目,定为合同内的变更,如果工程量超过15%时需签定合同变更单。
这类变更一般比较频繁,处理时,在设计慎重的基础上,监理还应对变更进行分析研究妥善处理。
这类变更如过于频繁,对工程的完成不利。
3、材料的变化。
材料的变化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原因主要是材料产地或指标、供货方式或运输距离的变化等,由此产生的变更如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同时不增加工程的费用,则监理工程师应以合同变更书的鉴定形式予以确认,反之应经过多层次论证或协商后确定。
4、施工顺序的变化。
有时因整体工程的需要,需改变施工单位原定的施工布置顺序,这种变化可能导致费用增加或局部工程工期的延迟。
对此,监理工程师应予书面确认,并给予施工单位额外的补偿。
5、自然条件的变化。
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灾害是承包商无法预测也不能预防的。
对这种风险,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基本合理的分担办法,最终对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程损失以合同变更书形式予以确认,适当的延长工期以及增加费用。
2.2.2合同变更的审查
无论是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合同变更,均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变更审查的原则是:
1、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和可靠。
2、变更产生后的工程费用要相对合理。
3、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标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应由于变更后的施工工艺影响工期。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变更可以得到基本控制。
2.2.3变更处理的原则
变更处理的原则控制变更在合同范围内。
决定变更内容是否在合同范围内,要视变更内容所起作用是否与合同工程有关,如果内容有利于项目目标的达到,可视为合同范围内的变更。
例如:
当要求施工单位调动施工设备、人员或材料支援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时,这种项目的施工已超出合同条款的规定,则应列人合同外的变更项目,不能按合同内变更处理。
变更应坚持协调一致。
任何变更均应建立在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之上,变更双方应对变更的必要性、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处理方式充分交换意见,以求得共同能接受的方案。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进行合同变更,更不得超越合同将单方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2.4变更办理的手段
一般说来,业主或承包商都不直接向缔约的双方提出变更要求,而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中起桥梁和协调作用,因此必须自始至终地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与业主或承包商反复协商,有意识培养和促进双方的诚意,从而促进双方以积极态度解决问题。
监理工程师以外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均无权处理合同变更,也不能直接发出合同变更令。
按正常的合同程序,监理工程师在双方意见协调完毕,将审核意见报业主后,业主应将最后意见反馈给监理工程师,通过与监理工程师的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2.2.5变更价格的确定
由于合同执行阶段不同于招标投标阶段,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承包商在合同变更的处理过程中,不会像招投标阶段为了中标有意压低标价,而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对变更的项目要求较高的价格。
这样,监理工程师应对具体变更项目具体分析,慎重处理。
在确定变更价格时,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又要考虑承包商的具体情况,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格采用以下途径:
1、变更项目可采用原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新单价。
2、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新单价。
3、监理工程师可指定按“计日工”来计算变更项目的费用。
4、监理工程师可利用合同中的“暂定金额”对某些变更项目进行处理。
5、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变更后的整体预测,对局部工期进行调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不能预见的情况、环境,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
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但承包方有权对这些变更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进行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的变更工程,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其费用。
如果合同中没有可适用于该项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定适用的单价或价格。
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其认为合理的单价和价格,如果承包方不同意,便会引起索赔。
监理工程师一般是通过详细估算实际成本来确定单价的,或比照工程量清单中同类工程的单价来确定。
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常常是引起这类索赔争议的主要原因。
2.3索赔
2.3.1索赔存在的原则
具体施工与合同比较造成了实际额外费用的增加或工期损失,而原因不是承包商的过失,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
在判定索赔成立后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处理。
2.3.2索赔管理
1、建立索赔档案。
当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建立索赔档案,申请索赔编号,同时对提出的索赔项目包括与此有关的项目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有施工方法,劳务和设备的使用情况等,在详细了解基础上做好记录、归档以备核查。
2、索赔的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索赔报告的时效分析事件的责任和归属承包商的要求是否有理有据。
审核的时效是指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是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
接到索赔申请后,首先对索赔依据和事件环境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有必要,进一步要求承包商递交补充资料,客观分析出事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