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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Word格式.docx

  三、参照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增加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就航空邮件运输和航空快递运输作出规定。

  五、根据航空运输的开展情况,就特种货物如骨灰、灵柩等的运输作出规定。

  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就假设干技术性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治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平安、迅速、精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表达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以下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含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效劳的全部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托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根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法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纳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周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预防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缺乏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缺乏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

60×

100厘米。

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

100×

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方案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前方可收运。

  遇有特别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峻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但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但凡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前方可办理收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当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平安检查。

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

正本三份为:

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

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

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根本内容包含: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法、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工程及付款方法;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

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前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承运人应当按以下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操纵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预防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预防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预防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精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平安。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

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觉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一般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

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

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精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通知包含和书面两种形式。

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一般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

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当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托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

发觉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

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宝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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