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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

(三)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公用工程的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四)负责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的安全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公司业务部门做好公用工程的应急情况处置,事故追查工作。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是公用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

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公用工程的安装、使用、运行、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做好安全信息系统的应急情况处置、异常故障报警处理,事故追查工作。

(四)根据上级管理标准制定本单位有关公用工程方面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并留有审修记录。

第三章公用工程的管理内容

第一节电的管理

第七条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一)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

各单位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加强相关电工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的供电线路、电气设施。

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各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利民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的春查并配合电气试验室检测。

(三)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

对用电单位责任引发系统故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根据相关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追偿或处罚。

(四)发生事故时,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要求积极查找和处理故障,减少事故损失。

对不配合工作造成人为损失的用电单位,将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五)加强与当地电业局的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情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的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的紧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电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

(七)利民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转供电,确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在电业局供电范围内的,须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机电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署转供电合同后方可转供电。

否则,不允许转供电。

第八条发电厂职责

(一)发电厂负责执行公司年度发电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全年供电要求,保证公司用电系统的稳定,安全。

(二)负责网上供电的安全、稳定,严格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停机检修。

(三)发电厂应严格遵守与电业局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保证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

1.发电厂应保证机组、升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计划停机检修应提前7天报告机电动力部。

计划检修及停送电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紧急情况应提前2小时通知用户;

危急和事故情况下可先行操作,并通知调度和值班领导。

要求电业局进行的停送电应提前10天或按电业局要求申报(紧急情况除外)。

2.发电机应提供无功电源,无功电源应能满足日常运行需求,并在事故时迅速调整无功出力,保持系统稳定。

3.正常运行时,35KV上网电压偏差应符合调度协议要求和满足系统运行要求,事故时为士10%当电压偏差超限时,应首先调节发电机和无功设备的无功出力,电压质量仍不合格时,需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

4.电源频率应保持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事故时应不低于46HZ

5.应建立供配电设备的缺陷管理制度,以及时消除隐患。

遇设备危

急缺陷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相关单位和领导。

6.完成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制定节能、减排计划,执行考核指标。

7.发电机、锅炉、汽机等主要发电设备,主变、主开关、保护测控装置等主要供电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8.发电厂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划定维护管理范围,每年3月5日前,发电厂负责将本辖区供配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包括用电单位)报机电动力部备案。

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九条用电单位职责

(一)用电单位均应建立相关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二)公司用电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电设备,在用

的应尽快更新。

(三)各用电单位执行公司电耗考核指标,经营考核指标应满足行业标准、公司计划和节能要求。

(四)公司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的春查并配合电气试验室检测。

(五)公司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

对用电单位责任引发系统故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六)事故时,事故用电单位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要求积极查找和处理故障,减少事故损失。

对不配合工作,造成人为损失的用电单位,机电动力部将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七)公司用电单位内部负责完善电能三级计量,受电端电度表作为计费参考表,由电气试验室校封,用电单位应予保护。

第十条变电站的职责

(一)必须按无功功率就地平衡的原则足额配置无功补偿装置,保证

功率因数不低于0.9,否则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罚款额度对该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二)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受电端电压质量,6-10KV受电端电压允

许偏差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士7%

(三)加强谐波管理,对产生的谐波要积极采取限制措施,对可能产生谐波新增负荷要严格审查,没有消谐措施的不得供电。

(四)经变电站接电,由于供电方原因造成用户停电、电压质量差导致用电单位无法正常工作以及其他供电质量问题,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五)增加、变更6KV及以上供配电设备设施时,用户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设计资料,机电动力部应进行技术把关。

(六)公司供电单位供配电设备设施,必须建立设备台帐。

其中,6KV及以上主变、开关、配电柜、独立的一次侧互感器,保护测控屏、信号屏、计量屏、交直流电源屏等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七)负责装设电度表,电能三级计量。

计费电度表由公司电气试验室校准、铅封,所在单位负保护责任,供用双方发生计量纠纷时由机电动力部协调,留有抄表记录。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本制度规定的术语

1•临时用电作业:

采用临时供电作业的称为“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不包括周期性、季节性及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

2•临时供电:

电源电压等级能造成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的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

3.漏电保护器:

当发生漏电和触电,且达到限定的动作电流值时,立即在限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源的保护装置。

4.隔离变压器:

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

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触电危险。

5.安全隔离变压器: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6.I类电动工具:

靠基本绝缘外加保护接地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7.H类电动工具:

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8.皿类电动工具: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

安全电压高的电压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二)临时用电作业基本要求

1•临时用电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施工单位提出,并同时办理临时停用电申请。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及临时停用电申请需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点的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分厂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2.临时用电作业同时涉及动土、动火、高空、管线开闭和进入受限

空间的作业时,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外,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临时用电作业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设计、安装、验收、操作等制度规范。

4.依据临时用电的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电气设备、线路等。

5.停产大检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

用电设备应分组集中,同时做好防雨、防触电等安全措施。

6.临时用电要确认负荷大小,作业时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延长作业时间,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动力部应立即停止供电。

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在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并由机电动力部指定电源接入点。

8.临时用电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

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9.机电动力部要安排电气专业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供电用电设施完好;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10.进行临时用电线路接、拆及用电设备检修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技能培训,持有效电工作业资格证。

11.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相关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组织现场检查,在确认现场无遗留电气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三)临时用电的设计

1.5台以上(含5台)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上((含50KVY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5台以下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下的,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四)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1.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2.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3.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的方式。

(1)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架空线必须用绝缘支撑(如设置专用电杆或木杆支架),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b.在架空线路进行接头连接时应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

张力,否则不得接头连接;

c.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4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m

d.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采用地面走线方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电缆线路严禁沿地面明设,应套管埋设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b.需要横跨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等处,应架设固定的防护套管,并加设混凝土、砖等硬质保护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c.不能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d.电缆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e.埋地电缆线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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