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速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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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
法条速记
核心考点1时间/年龄/数字类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教育法18】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法11】
3.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法6】
4.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法39】
5.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2】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38】
7.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
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12】
8.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
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
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6】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
护单独居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0】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38】
11.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45】
12.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
13.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
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
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2】
1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
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
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
一番。
【纲要】
15.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
【纲要】
16.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纲要】
17.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
体质健康水平。
【纲要】
18.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
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纲要】
19.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核心考点2权利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9】
2.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36】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
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3】
4.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7】
核心考点3法律责任类
为什么负责
不作为:
该做的没有做
胡作为:
不该做的做了
负什么责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民事责任:
侵权问题、财产纠纷、教师合同
刑事责任: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谁来负责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教师、学校、行政人员
监护人、其他当事人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71】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
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教育法72】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
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73】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75】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77】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
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
法35】
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6】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
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
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8】
9.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
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
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5】
核心考点4原则方针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
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
法14】
2.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教育法54】
3.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
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教育学59】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
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教师法27】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
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
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
办学校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22】
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义务教育法25】
7.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义务教育法26】
8.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义务
教育法27】
9.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人保护法5】
10.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37】
1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54】
核心考点5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
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
作。
【教育法15】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
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
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教育法17】
3.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
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教育法20】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
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30】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
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
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31】
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5】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
8.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
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14】
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