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776627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4.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2.行政立法质量低,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差

3.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低

4.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倾向

(二)执行层面上的问题

1.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2.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低

3.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问题

1.人治观念

2.法律工具主义观念

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依法行政借鉴

(一)多国案例

(二)成功经验

四、解决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立法工作

1.依法立法

2.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3.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4.健全各种制度,防止和克服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新机制

2.提高执法者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3.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三)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

1.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2.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立法、执法的监督

1.内部监督

2.外部监督

五、结论

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关键词】: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原则,缺陷,完善,问题,对策,制度

【正文】: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什么是依法行政?

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美国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基本权利原则是指政府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

正当权力原则是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职权法定。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能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职权法定、

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

其法定职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某一行政机关管理;

二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工作人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均由行政组织法规定。

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法律保留。

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或者需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

此项原则保留了部分事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重要权益时规定和授予的权力,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行政规范的越权制定。

法律优先。

行政行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于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优先一是指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二是指在法律尚无规定时,可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行为,一旦法律就相同事项作出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制定法律规范时要根据法律及其授权,而且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否则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所指依据的法律是全国和地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定程序。

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

职权与职责统一。

行政机关的职权只能行使,不能放弃。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也同时赋予了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要尽最大努力完成。

因此,从另一角度看,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职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我国在20世纪80年末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政府运作方式的伟大变革。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本着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的精神,勤政、廉政,为人民多办实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依法行政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近年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如,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与罚没财物全部上缴财政;

在行政执法的一些领域,如城市管理等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试点,减少了职责交叉造成的乱执法现象;

减少事前审批和发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采取考试录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法,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等等。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依法行政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行政的法治化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层面上,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提高、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减少地方立法。

行政立法监控机制的残缺,行政立法显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倾向,因而行政法律规范急剧增多;

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细化,甚至取而代之,这难免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为自己制造执法依据的不正常现象,导致了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市场中的“运动员”和“裁判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行政立法无序、缺位以及所立之法缺陷较大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是比较完备的,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有偏差,行政立法偏向于行政权,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重叠,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造成我国行政立法中政府管理公民的法过多,而监督政府权力的法过少,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及的行使行政权,促使行政权力的滥用。

如《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一些地方,甚至乡镇都立出各种名目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是行政审批。

行政立法行为不规范,授权主体和对象、授权法名称和效力混乱不清,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统一,使行政执法难以适从。

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如环保局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的立法空间过大,国务院又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难度较大。

这种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的做法,表面上似乎成绩可观,实则乃立法之大忌。

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没有很好的建立立法民主的参与机制,没有在法律出台之前走草案公布、广泛征询意见和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民主程序,行政立法规范不能够及时、准确、经济地为公众所了解,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有关法规草案时,在法规中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

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概括起来就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

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得所立之法与社会主义法治之“良法”要求相背离,而且损伤人民对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最终变为侵犯人民利益的手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以及在执法中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政府的威望。

近年来的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县一级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达40%,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达70%。

这说明,我国行政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依法行政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段话切中时弊,抓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