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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审理研究Word格式.docx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2-2589(2014)13-0121-03

  伴随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国家政府及其各部门越来越看重利用新兴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网上审理作为一种新型审理模式正是伴随当今时代发展要求应运而生,虽然直至今日,完全的网上审理程序还没有建立,也没有专门的论著论述民事诉讼网上审理这一问题,但早在欧美国家对于一些简单民事诉讼案件已经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网上建立特定链接,让参与者在直接参与完成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一、网上审理的价值

  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一届世界诉讼年会上,“网络法庭”曾是一个主题,绝大多数代表都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目前,一些信息技术力量雄厚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展网上审理方式,并取得丰硕成果。

例如美国密歇根州,在众议院法案4140号的基础上建立的完全信息环境下的法院-数码法院。

英国2000年开始推出网上法庭,以解决小额案件;

新加坡下级法院2002年7月正式启用了网络虚拟法庭系统,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出家门便达到出庭效果。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往的频繁,法院异地民事诉讼的增多,我国民事网上审理方式的研究也初见端倪。

上海、浙江、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先后试水民事网上审理方式,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为其他地区法院网上审理指导示范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事网上审理方式在全国已呈现遍地开花的趋势。

通过网上聊天室、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审理案件,审判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无须从各个不同的地点长途跋涉,前往某一确定地点的现实地点参与案件审理,而只需一个有网上聊天室或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电子通信设备的地点即可参加庭审,从而节省了时间费用,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同时也降低了当事人因为地域遥远而不参加审判,法院缺席判决的案件率,网上审理的审判方式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出庭率,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

又因为网上审理的便利性,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所在区域的网上审理确定地点旁听审理过程,使更多的百姓接触审判,接触司法,参与司法诉讼,对于法律理念的普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二、网上审理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成熟的发展,积极意义的网上审理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如诉讼成本节约,提高审讯效率,犯罪嫌疑人安全保障,以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诸多方面。

但在实践中,网上审理仍暴露出不少问题,引发了司法实践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家的激烈讨论。

  

(一)网上审理削弱传统庭审威严感

  司法活动,特别是具有较强的法庭礼仪,以及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代表正义和公平的法庭,可致使相互尊重和各方的信任感;

正义的法庭对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可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自豪感和内在的约束。

然而,网上审理法庭的形式打破了传统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院的堂堂威严,以下几个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

  1.当事人虚拟出庭使法官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容易引起微妙的心理变化,导致审判礼仪和尊严感的严重损害,这属于损害法院的行为。

例如,在远程审讯,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积极回应和在庭审如实作证的心理很可能被削弱。

  2.网上审理法院可能无法传播传统的威慑力和教育功能。

在刑事审判中,端庄肃穆的刑事庭审现场有无形的压力,可以促进其认罪,以减少翻供,在一般情况下,审判礼仪也无形地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网上审理的灵活性影响实质公正性

  网上审理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体现在:

第一,由当事人的陈述,自身对己方观点的陈述是一项当事人拥有的基本权利,但网上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对着操作仪器陈述,而不是直接向法官做出陈诉,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陈诉的实质效果。

第二,网上审理,使用高科技的各方,如一方当事人的具备高技术水平的能力并制作具有煽动性效果演示,这会导致过分夸大证据的证明力,导致不同的证据证明力。

第三,眼见为实这种传统的思维习惯和生活习惯使语言陈述更具吸引力,超越网上听取证人证词的存在感,对于在庭审中证人证言,法官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公信力较弱的错觉作证。

第四,详细的证据,如旧笔迹比对,有一定的困难,此外,提交给法庭的当事人的证据,可能不能被法庭当庭认证,则导致当事人需要参加的下一次庭审。

综上所述,基于互联网的不当面审理的特性,无论是在事实认定或者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都将产生对案件实质公正性的影响。

  (三)网上审理的适用问题

  目前各地法院网上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案件的具体范围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范围。

例如,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确定了在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原则下可以应用于网上审理程序,刑事案件,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更广泛的范围内,但有一定的边界,“案情复杂,具有争议性,不适合通过互联网公开,并不适用于网上审理审判的”不能适用网上审理程序,这其中规定的原则,什么是“案情复杂,争议,”什么是“不恰当的”,这赋予法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案件的范围变得清晰起来。

有学者认为:

“网上审理的范围应涵盖所有类型的案件,但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阶段的案件适用条件不同,一些学者认为:

适用于网上审理情况的,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包括小额索赔案件和民事借贷案件,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的简易程序。

刑事案件,包括死刑复核等。

  三、网上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技术问题

  首当其冲要在视频技术上解决问题,这反映了网上审理对信息技术依存度高。

这本身就是充满矛盾的,它催生了网上审理程序,反过来限制了其发展。

但笔者相信,当网络视频技术,突破瓶颈,与传统审判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由于美国已成功开发出的超高速网络(第二代互联网),并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洞穴上完成了自动虚拟演示系统的初步设计,但该系统还必须在视频技术方面努力。

该系统遵循的原则是以确保网上审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富勒认为,由于主审法官的固有特性,承认的判决将会对人产生直接的影响,诉讼参与人以一种特殊的形式,以证据的呈现获得有利的判决,从而参加相互理性的说服和辩论,在这个意义上,审判只授予一个平等形式的各方阐述自己观点的平台,获得案件的公正裁决才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最终目标。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营造法院“影院效果”是通过授权来约束双方歪曲事实,保障庄严的法庭气氛的手段,确保证人如实做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凭借裁判做出准确的判决。

因此,神圣和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说,不是从庄严的建筑,对象和其他程序和精心设计中获得的,而是从实现正义中获得。

只要网上审理方式达到正义的效果,自然会赢得人民的信任,其权威性也会相应被建立。

  

(二)完善网上审理的案件适用条件

  选择合适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网上审理程序发挥其优势,避免其短板,网上审理程序应从审理的案件从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方面厘定。

  1.案件适用范围

  网上审理可以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有很多刑事案件是网上审理试点法院的首选类型,其主要做法是安排在羁押场所网上审理,这对提高审判效率,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安全效果显著。

民事和行政案件并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庭审理并在网上审理方面有成功的经验。

相比之下,网上审理法律审的优势更加明显,而事实审中有更多的使用障碍。

从审理阶段划分,一审案件必然涉及事实的查明,是否适用网上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我国没有独立的事实审或法律审;

如果二审案件在一审案件事实清晰下只是单纯的法律审查,可以选择网上审理程序;

由于再审本身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事实结果有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采用网上审理程序,如果只适用于争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网上审理程序。

因此,网上审理范围应涵盖所有类型的案件,但案件的不同类型及在不同阶段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网上审理存在差异。

  2.案件适用条件

  

(1)网上审理需要各方的同意。

基于网上审理的特殊性,各方一致认为,应满足使用网上审理的基本条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使用网上审理,审判应该使用传统的方法。

  

(2)案件事实相对简单,证据易于识别。

由于网上审理的局限性存在有识别证据真实性能力不足导致证据证明力降低的风险,但司法实践,复杂的情况下一般不应使用网上审理程序。

  (3)网上审理程序试用应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

首先,在远程终端一个合适的地方使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足以不造成干扰,二是必须有足够的保障设备,已经尝试过网上支持的硬件和软件设备,成熟的,稳定的网络,不能使用安全性不足的远程设备,以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开展网上审理,需要协调的关系

  1.同传统司法仪式的威严和现代网上审理灵活性的形式关系。

  司法仪式和法定程序的性质,也有灵活的空间,网上审理对于传统司法程序威信的理解,应该在传统教条的形式上有所突破,抓住实质性内容,允许传统审判方式的现代变迁,并逐步扩大群众对网上审理的认可,树立网上审理形式下司法程序的威信。

  2.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

  网上审理程序的推广,其技术和人力成本将大大降低,与传统审判相比,将节省大量的诉讼费用,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必须建立在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基础权利之上,否则,参与诉讼各方的行为,为提高司法效率而牺牲一项权利,就偏离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实质上并不会提高效率,反而造成更多的损害,同时也违反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尊重人权和道德要求。

  (四)其他司法机关以及部门积极配合

  由于主审法官设置在不同的地方包括一些偏远地方,通过网络链接的虚拟的网上审理场所。

虚拟团结并不能否定在现实中的分散状态,共同完成网上审理过程中,分散的地点之间的有效配合,除了适用的网络技术,需要与相关单位各个站点的相互协作。

  1.法院与法院之间的远程互助合作是符合审判理想的方式

  法院之间的远程协作可以体现在:

该审判组织的工作协助,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工作,如法院提供送达等工作协作;

提供网上审理场所,如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供网上审理地点,为了保持审判的尊严,审判庭是网上法庭的理想场所,而法庭只有当地法院可以提供。

  2.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刑事案件是第一个试点试验网上审理程序的先行区域,这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离开拘留的地方方便审判,节省警力资源,提高了安全性。

这样的试验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远程协助,安排在拘留场所一个适当的地方作为网上审理的场所,并尽量满足法院的要求。

这种方法的例子已经有成功的实践,如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与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方面的合作就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外,涉及被拘留者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可以使用网上审理程序,要使得拘留所被拘留者都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也要求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配合。

  3.检察机关的配合

  现今检察机关已开展信息系统,网上公诉项目的建设。

网上公诉审理系统接入网上审理系统后,检察院不仅可以实时观测审判监督庭审现场,还可以使用网上审理制度提审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作为一个检察官或法官,检察官可以使用远程的遥控设备来参与审判。

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对接系统以促使相互监督和协作。

  4.其他单位协作

  主要体现在:

通信运营商(如中国电信等单位)提供方便和安全的远程审判法庭环境,以协助顺利完成远程审判的义务;

熟悉法院业务及软件和硬件开发人员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商,提供信息系统协助远程审判;

具有相关资质的信息集成商,根据法院网上审理建设需求,协助法院信息化建设。

  四、总结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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