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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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docWord下载.docx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

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七条 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

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

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条 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

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

指各级机构的审贷小组成员、审贷委员会成员。

(三)责任机构:

指信用社、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

(四)责任机构领导:

指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处罚范围。

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三)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的领导:

年末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2%或年末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5%的责任机构和所在机构领导。

1.新增贷款不良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

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

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贷款余额;

2.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

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

农户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余额。

3.在计算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时,对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予以剔除。

第十条 处罚方式。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

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

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经办责任人:

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对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

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责任成员的处罚。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贷款项目,因集体把关不严,应审查出而未审查出问题或缺陷,同意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以下处罚:

(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

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

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撤销其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对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和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凡属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体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不良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1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为止;

2.降低或取消该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

3.取消该机构的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四)对责任机构领导的处罚。

1.信用社及县级联社。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主任、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理事长实行在岗清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任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市联社、办事处。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理事长、主任:

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并全省通报批评;

(2)分管主任:

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信贷部门负责人:

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因各级高管人员滥用职权、强迫他人或下级机构点名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的,该高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除给予直接下岗清收外,给予免职处理,下岗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对于通过内外勾结等不法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的内部工作人员,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由各级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处罚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报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

(一)对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的责任人(不含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二)对市联社、办事处责任人(不含班子成员)及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市级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三)对市联社、办事处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处罚执行。

(一)对责任人(不含各级机构的班子成员)的处罚执行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2.下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向上级人事、稽核部门等部门报备;

3.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执行,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法律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执行。

(二)对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上级党委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由上级机构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和集体责任的成员要逐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一般应于每笔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所辖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责任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年进行。

(一)各县级联社要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对信用社及信用社领导的责任追究;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联社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对市联社、办事处的责任追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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