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物价检查所部门职责登记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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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物价检查所部门职责登记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落实并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收费科

负责国家和省、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

负责上级安排的价格调查工作

4

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

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的监督管理

5

依法组织全区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协助调查价格垄断行为;

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

依法调查处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协助调查价格垄断行为。

检查科

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

完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依法办理价格举报案件

办理价格信访事项

6

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指导各单位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

指导、监督区直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指导有关单位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

收费科、检查科

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7

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教育收费管理

区物价检查所

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区教育局

对系统内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区卫生局

对系统内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区属二类及以下幼儿园认定

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行费价〔2016〕1028号)

区教育检查所

根据省厅文件,负责组织二类及以下幼儿园的评估认定

区属学历民办中小学校监督管理

负责区属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负责区属民办学历学校设立申请的批准;

负责对经审批的区属民办学历学校违规办学以及对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法人和个人擅自从事民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局依法查处。

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负责监督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

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2015〕8号)

负责小学生免费托管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

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

办公室、检查科、收费科

88606586

价格投诉举报处理

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

价格举报中心

8860658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

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费单位的监管。

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各级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监管方式

一是建立收费台账制度;

二是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三是建立收费报告制度。

四是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

五是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

四、监管程序

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监管措施

一是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

二是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四是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评估报告在河北物价网站进行公示。

六、监管处理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

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是落实上级组织的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4、监管程序

五、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

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举报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

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乱收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存在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问题的单位,不仅实施经济制裁,还要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属地管理的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依法行使属地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价格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检查、处理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执法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负责人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擅自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九)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十一)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十二)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十三)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报销票据,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十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纠正价格执法人员处理不当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建议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较重行政处理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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