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讲稿附详细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七章串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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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仅半年时间
海口两名大学生“闪婚闪离”
虽然教育部早在2005年就取消了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但当前敢于走进婚姻“围城”的大学生并不多见。
记者近日得知,海口的两名在校大学生不仅走进了
“围城”,更已拿到了离婚证。
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话题,再次引起众人关注。
日前,记者接到了海南某高校大三学生王强(化名)的求助电话,称他和他的妻子正在被父母及学校“棒打鸳鸯”,逼迫他们协议离婚。
大三就已经有了妻子,而且还被逼迫离婚?
这桩并不常见的事情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随后,记者同王强取得联系,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较为“传奇”的故事。
王强告诉记者,他今年23岁,妻子李欢(化名)21岁,两人均为在校大学生,自己大三,妻子大二。
今年5月份,两人在一次“老乡会”上相识。
由于是老乡,加上又来自同一个县,所以两人很有共同语言,随后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
到了7月份,两人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趁着暑假回家的时间在家乡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就这样,两人在双方父母并不知情、没有举办任何公开仪式的情况下成为了合法夫妻。
王强说,回到海南后,两人就开始像普通的小两口那样生活在一起,生活中也难免有些磕磕绊绊。
今年9月份,两人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由于这次吵得比较厉害,李欢把他们登记结婚的事告诉了父母。
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欢的父母感到事态严重,便立即从老家赶到海南,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便要求李欢和王强协议离婚。
“我们现在压力很大,我已经很久没见到她了。
”王强说,之前从未见过面的岳父岳母一来就让他们离婚,并且让李欢更换了电话,不让他们联系,同时还将此事告诉了学校方面,让学校做王强的工作,让他们离婚。
王强说,岳父岳母还同时给李欢施压,说如果不离婚,他们就不再继续供李欢读书。
“父母和学校的压力太大了,我们快顶不住了。
”
当记者问到两人为何会如此迅速地做出结婚的决定,并隐瞒双方父母时,他说,他们认为结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并不是非得需要经过父母同意。
“我们的做法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和规定。
然而,时间还是没有为他们带来一个圆满的结局。
12月4日下午,王强给记者发来短信,说自己已经和妻子在海口美兰区法院办理完协议离婚的手续。
讨论:
同学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案例解析:
与恋爱相比,婚姻多了一份责任。
对此,多位专家表示,校园爱情建立在家长给予的物质基础之上,没有经过生活的考验。
即使一些大学生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但依然需要三思而后行,婚后的生活压力很现实,责任很重大,在校大学生如果决定要结婚,必须要问自己一句:
“真的做好准备了吗?
海南师范大学社科部的一位教授认为,虽然国家已取消在校大学生结婚禁令,但在校大学生结婚一定要慎重。
他说,在校大学生虽然都已成年,但学费和生活费还要靠家里供给,大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加上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还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历,难以担当婚姻这份责任。
该教授认为,大学生应该全心全意学习,进入社会后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
过早进入婚姻,让柴米油盐成为生活的主旋律,琐事占据了大部分的精力,势必会影响学业,且将严重影响个人的发展。
同时,即便是两人已准备结婚,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得到双方家长的祝福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结婚并不仅仅只是两个人的事。
案例二:
前不久,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大学生王永强逮捕。
这位因另有新欢而将原女友毒杀的大学生在被捕后居然还天真地问民警:
“我已经交代,什么时候可以回去。
”(《三明日报》)而早些时候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伤熊事件”的清华大学的大学生刘海洋面对民警的审问时也说:
“我觉得好奇……不是存心想伤害它或怎么着……”这种对法律的麻木无知无不令人震惊。
案例三:
某大学一学生黄某,看到公寓里的7000余名大学生无处投信,便自制了“爱心邮箱”定点收信,为同学们跑腿送信,不过每封信加收0.2元“路费”。
此项服务深受同学欢迎,一方面同学可以较低的费用,解决自己无处投信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能给黄某带来不错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黄某的勤工助学行为是否正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案例四:
北京某高校女生宿舍1号楼有些异常,女生处处小心翼翼,尤其是319宿舍。
原因是对面男生楼的一个寝室里有一架高倍望远镜,并且直指319宿舍,319宿舍女生的一举一动都被这些男生尽收眼底。
319女生向男生交涉,男生声称自己没有偷看女生,自己的望远镜如何放置,女生没有权利干涉。
但319宿舍的女生由于望远镜的威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319寝室的女生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案例五:
(视频超链接)
1.西安大学生撞人捅死伤者案
2.实习风波
以上案例请各位老师自主选择安排讨论导入,通过总结提出问题:
大学生为什么要学法?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
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所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人员占高校总人数的1.26%,而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刻不容缓。
既可以避免自己在不懂法的情况下铸成大错,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什么是法律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与“律”词义介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
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
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
“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象形从豸者。
凡廌之属,皆从廌。
”《后汉书·
舆服志》说:
“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由此可知,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
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正义女神: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二)法的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
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
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
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一个问题:
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
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
第二个问题:
国家意志的表达主体---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个问题:
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
制定与认可。
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各种社会组织规章、习惯礼仪等的主要特点。
第四个问题:
何谓权利、义务?
法律为什么要确定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
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第五个问题:
实施的保障—法院、军队、警察
(三)法的本质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
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案例分析:
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新交规为什么要做出调整
(四)法律的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