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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5、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

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等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不同的,以该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

5、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2)《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26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仅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在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情形下对产品的侵权部分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予以消除、销毁或者收缴。

  

(3)《浙江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

省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依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外及跨地区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二、新修订的专利法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及其实践意义

(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新专利法第60条—65条)

1、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新旧法相同

2、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合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扩大执法权限。

3、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

(二)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

没有变化

新专利法第60条(旧法第57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点评析:

(1)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认定,该行为属于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侵权纠纷,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

通常应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2)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诉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假冒专利:

新法将旧法第58、59条合并,而且加强了处罚力度

1、旧法:

两种专利违法行为:

(1)假冒他人专利。

可能同时构成侵权,产生民事责任。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只有行政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2、新法第63条:

合并称为假冒专利。

3、总体评价

(1)新法更为简略。

(2)扩大了执法权限:

专利法第64条。

(3)加大了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

63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实践意义

1、扩大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执法方式;

2、提高了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和引进外资。

三、专利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

(一)专利行政保护的优点

1、程序简便

与司法程序的手续繁杂、耗时耗力相比,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请求人可以通过递交请求书即完成,手续简便。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如依据专利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相对而言,司法程序则要复杂得多.在诉讼程序中,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而在专利行政调处中,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无实质性证据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以避免侵权人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拖延处理时间,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2、时间快捷:

2-3个月;

诉讼:

2-3年。

3、措施灵活:

查处与调解并用。

4、有效打击专利侵权和专利违法行为

附:

案例:

侵犯“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请求人区某是专利号为ZL01347820.6名称为“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他将该专利在自己的企业实施生产,销售情况很好,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从2004年开始,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有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生产和销售的与上述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出现,为保护专利权,专利权人于2005年1月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嫌侵权的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进行处理。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于1月27日到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查获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产品成品和半成品,同时查获用于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一套。

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于2005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

照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同意并保证从协议签订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与ZL01347820.6号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产品的模具,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现场勘验检查发现的成品的外壳、半成品和包装盒;

支付赔偿金额;

请求人不再对被请求人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评析:

该案从查处到以被请求人销毁模具、产品和支付赔偿金结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速度快及灵活的这一优势,是较为典型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来源:

(二)专利行政执法的范围

1、从执法机关看

知识产权局:

海关保护:

运用海关保护查扣专利侵权产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只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专利权。

其程序是:

①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②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

③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④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⑤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处理。

2、从专利管理机关查处的行为范围看

专利侵权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从执法权限看

对专利侵权行为和专利违法行为有所不同;

专利侵权行为:

责令停止侵权、应请求就赔偿进行调解;

专利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调查。

(三)其他国家专利行政执法概况

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印度、新加披、美国、加拿大、韩国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均没有直接行政执法职能。

美国、日本等:

警察和海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法行政执法。

新加披:

在警察署之下设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查处

1、专利侵权行为的定义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01年初,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研制成功了健身路径系列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5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9项。

2002年底,该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健身器材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9月15日,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案件20件(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11件、外观设计专利9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所有生产侵权产品的工装、模具,封存尚未销售的所有侵权产品,并在相应媒体上致歉、消除侵权影响等。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受理。

该系列侵权案于2003年10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公开审理,该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英派斯公司是20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全部有效。

侵权行为之一: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转体健身器”和“多功能组合健身器”专利产品,分别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侵权行为之二:

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和其印发的产品说明书中许诺销售“过山攀梯健身器”等10项专利产品,分别侵犯了专利权人所拥有的10项实用新型专利,依法也构成专利侵权。

该系列案件已于受理后3个月内全部审结。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删除相关网页宣传资料、收回并销毁相关产品样本,立即停止相关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来源:

杭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 

案例二

河南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调处“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11起,案件涵盖了从受理、送达、答辩、取证、封存、审理、调解、送达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专利行政执法的各种途径和各个环节。

案情

2002年12月,河南泌阳县退休教师王长运经过多年试验,发明了一种“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2004年获授权。

这种“小吊机”通过底盘、竖直轴、水平梁、起重臂、伸缩杆、卷扬机组等装置,可轻松吊运粮食,整个机械占地面积小,组装方便又节省人力,非常适合农村市场需求。

毗邻的唐河县一家机械加工厂慕名而来和老王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产、销售“小吊机”。

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

但很快被许多厂家仿冒,形成群体性的专利侵权事件。

2004年秋收季节,王长运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焦中云涉嫌专利侵权纠纷。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正在大量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查封,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

2005年,南阳局再次受理了王长运请求处理王红军、牛金成等7家群体专利侵权案件。

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诉累,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这7家被请求人进行了并案处理。

该案被请求人分布在多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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